持股5%申报新制5/10起施行 证交所估约千人提醒如期申报

证交所强调,持续强化宣导申报新制,希望能增进申报义务人及市场参与者对法规修正的了解,减少违规情事。

证交所指出,子法「证券交易法第43条之1第1项取得股份申报办法」也同样将于5月10日施行,修正重点除将大量取得股份申报及公告门槛调降至5%外,包括申报书改经由公开资讯观测站上传档案(PDF档)即属完成申报,并由公开资讯观测站系统转知被取得股份之公司、证交所或柜买中心。

另外,政府管理的退休及保险基金相关业者,于持股计算基准日(每年6月30日及12月31日)取得股份超过5%以上,则适用特别申报制于每半年度定期申报及公告,并简化应行申报事项。

证交所说,金管会之前已发布公告,从今(113)年5月10日起行政委托证交所及柜买中心受理大量取得股份的申报及公告案件。

所以取得人于今年5月10日前已取得任一公开发行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超过5%而未超过10%,且继续持有至施行日,应于施行日起10日内办理初次申报及公告,并简化申报及公告事项。

至于在新制实施日(5月10日)后,才取得已发行股份总额超过5%者,则须办理初次申报及公告。

证交所表示,由于适用申报新制上市公司持股超过5%股东高达一千余人,已汇整5种适用这些新增申报义务人之申报及公告态样,提供申报义务人参考。

证交所特别提醒申报义务人,取得人应视其股票持有时点及持股变动情形,参考下列5种态样办理初次取得申报及公告:

一、公司公开发行前即取得已发行股份总额超过5%、未超过10%,后续期间均维持超过5%、未超过10%;或公司公开发行前即取得已发行股份总额超过10%,曾处分股票降至10%以下,后续期间均维持超过5%、未超过10%,此两种情况皆须提供相关佐证资料后,可不须办理申报。

二、公司公开发行前即取得已发行股份总额超过5%、未超过10%,公发后处分股票降至5%以下,其后再增加持股超过5%惟未超过10%,且继续持有至新制实施日者,须办理初次申报,并简化申报及公告事项。

三、5月10日之前,「曾」依证交法第43条第1项负有申报及公告义务者(即于公司办理公开发行后,因任何原因持股低于或等于10%,之后又再取得超过10%,或有新增共同取得人等情形),因已符合取得公开发行公司股份且达一定标准,亦即丧失原始大量持股股东资格,取得人仍应依规定办理公告申报事宜。如持股超过5%、未超过10%且继续持有至施行日,须办理初次申报,并简化申报及公告事项。

四、公司公开发行后始取得已发行股份总额超过5%、未超过10%,且继续持有至新制施行日者,须办理初次申报及公告,并简化申报及公告事项。

五、新制实施日后始取得已发行股份总额超过5%者,须办理初次申报及公告。

证交所再次提醒申报义务人,应于规定期限内申报,另外同时将申报义务人对于申报新制常见之问题及答复内容,汇整为「常见问答」,置于证交所官网「大量取得股份申报宣导」专区之「问答集」项下(路径:证交所官网首页>产品与服务>投资人教育>大量取得股份申报宣导>问答集),欢迎申报义务人多加查询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