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股逾5%须申报 5/10施行

图/本报资料照片

证券交易法第43条之1第1项条文修正,大量取得公开发行公司股份申报及公告门槛从10%调降至5%,本周五(5月10日)起施行;台湾证券交易所统计,适用申报新制上市公司持股超过5%股东高达一千余人,提醒申报义务人,应于规定期限内(5月20日前)申报。

另有排外条款,政府管理的退休及保险基金相关业者(如劳动基金等政府基金),于持股计算基准日(每年6月30日及12月31日)取得股份超过5%以上,适用特别申报制于每半年定期申报及公告,并简化应行申报事项。

证交所说明,大量取得股份申报及公告门槛调降至5%申报,须申报书改经由公开资讯观测站上传档案(PDF档)即属完成申报,并由公开资讯观测站系统转知被取得股份之公司、证交所或柜买中心。

证交所指出,取得人于今年5月10日前已取得任一公开发行公司持股超过5%而未超过10%,且继续持有至施行日,应于施行日起10日内、5月20日前,办理初次申报及公告,并简化申报及公告事项;至于在新制实施日(5月10日)后,才取得持股超过5%者,则须办理初次申报及公告。

证交所表示,因适用申报新制上市公司持股超过5%股东高达一千余人,提醒取得人应视其股票持有时点及持股变动情形,参考以下5种态样办理初次取得申报及公告:一、公发前即取得持股超过5%、未超过10%,之后均维持超过5%、未超过10%;或公发前取得10%,曾降至10%以下,之后均维持超过5%、未超过10%。此两种情况皆须提供相关佐证资料后,可不须申报。

二、公发前即取得持股超过5%、未超过10%,公发后降至5%以下,其后再增加超过5%惟未超过10%,且继续持有至新制实施日者,须办理初次申报,并简化申报及公告事项。

三、5月10日之前,「曾」依证交法第43条第1项负有申报及公告义务者(即公发后持股低于或等于10%,之后又再取得超过10%,或有新增共同取得人等情形),丧失原始大量持股股东资格,仍应公告申报。如持股超过5%、未超过10%且继续持有至施行日,须办理初次申报,并简化申报及公告事项。

四、公发后才取得持股超过5%、未超过10%,且继续持有至新制施行日者,须办理初次申报及公告,并简化申报及公告事项。

五、新制实施日后才取得持股超过5%者,须办理初次申报及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