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队长反锁枪械室抗议调职 监院纠正保七总队

中队长反锁枪械室抗议调职 监院纠正保七总队 。(本报资料照)

保七总队第三大队第二中队中队长庄理德今年3月自锁枪械室向监委陈情该总队纵容匿名检举,对其不当处分及调整职务,扬言采取激烈手段抗议。监察委员蔡崇义、王美玉表示,保七总队长期纵容黑函文化、人事处分不合比例原则、违反正当法律程序,且未提供员警合理的工作环境,并提案纠正保七总队,及函请警政署检讨改进,以杜绝职场权力霸凌。

监察院内政及族群委员会审议通过蔡崇义、王美玉提出调查报告,指出庄理德本可循考绩法及相关法令提起救济,亦可检具事证向本院陈情,却采取自锁枪械室的过激行为,已严重违反警察工作风纪,并造成警察声誉的重大伤害,为最不良的示范,殊不可取。

监院指出,保七总队未依规定处理匿名检举案件、轻率议处积极任事的警察干部、将调职处分作为处罚手段,又未编列足够刑事办案费用及补充员警应勤装备,其违失情节重大,故提案纠正保七总队,及函请警政署检讨改进,以杜绝职场权力霸凌。

纠正案文指出,保七总队第三大队第二中队业务繁重,人员劳逸不均,历任干部为强化管理措施,频遭匿名不实检控,该总队于查明匿控内容非属实情后,未依规定签结并调查检举人真实身分及其动机,亦未侧面了解干部屡遭检举之原因,却以被检举人另涉勤务疏失加以议处,有违检举案处理之基本原则。

纠正案文提及,保七总队对属员调职及免除主管职务的处分,属机关长官用人权限,监察院予以尊重。但庄理德没有品操风纪顾虑,担任中队长职务未满3年任期,工作态度积极认真,绩效备受肯定,保七总队却以庄理德公务餐叙饮酒前未再行报备等理由,处以调职、调地严厉处罚,不符比例原则,违反警察人员升迁办法及实务迁调标准。

纠正案文指出,保七总队未提供第三大队足够的刑事办案费用及补充警应勤装备,员警经常需自行负担办案费用,且搜证器材老旧或功能不足,尤其第二中队55%员警要自购装备与搜证器材,严重影响勤务推动,均核有违失。

蔡崇义、王美玉指出,保七总队第三大队原为环保警察队,掌理全国环保、食安、药物之稽查取缔等事项,责任区域辽阔、勤务繁重且职责重大。警政署应协助保七总队解决该大队经费不足与装备老旧等困境,并督导保七总队就内部管理不周之处,尽速改善其工作环境及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