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光电弊案后竟调职署长室 监院纠举能源署前组长林文信
监察院。(本报资料照片)
经济部能源署再生能源设置推广组前组长林文信涉力旸集团光电弊案,今年4月遭起诉后虽调职专门委员,仍有接触光电业务可能,监委蔡崇义、王丽珍认为,为确保行政机关之公正、中立、客观形象,有急速处分予以调离现职之必要,监察院也通过纠举,全案移送经济部部长依法处理。
根据监察院公告纠举案文,能源署于林文信遭检察官起诉后,怠于调整其职务,因媒体于113年8月25日报导「涉弊官员审光电案恐上下其手」,引发外界质疑,能源署擦于113年9月3日签呈经济部,请该部核准免除林文信组长职务,改将其职务调整为专门委员,派至署长室工作。
监院认为,林文信工作项目包括「襄助机关首长文稿审核、襄助重要专案及综合业务之规划与推动」,工作权责更明列「本职务基于职掌上所作适当建议或决定,对本单位或机关业务推展及兴革具有影响力或约束力」,能源署截至监察院调查询问时,并未以公文明确禁止林员处理光电业务,仍有接触光电业务之可能,难谓无实质影响力。
监院20日审查以4:1票通过监察委员蔡崇义、王丽珍提案纠举,监察院指出,能源署对林员职务调整之情形,难认妥适,为确保行政机关之公正、中立、客观形象,实有急速处分予以调离现职之必要,爰依宪法第97条第2项及监察法第19条第1项之规定提案纠举,移送经济部部长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