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风4年无自主能力 妻要离婚没意见!他只求儿别改从母姓

中风男无自主能力且已分居4年多,妻子要离婚他没有意见,只求儿子别改从母姓。(示意图、与本案无关/AI生成)

女子小萱(化名)与男子阿国(化名)2014年9月结婚,婚后育有一名未成年儿子,不料,2020年间阿国发生脑干出血中风,身体情况一直没有好转,导致无行为自主能力,由于双方分居4年多,儿子则是由小萱及其娘家照顾,小萱因而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请求儿子的权利义务之行使及负担,由她单独负责。

法院审理,阿国主张,对于小萱主张的事实均无意见,同意她请求离婚,他目前虽然意识清楚,但讲话并不清楚,只希望未成年儿子以后不要改母性,假如小萱以后改嫁,希望监护权改成由他负责行使。

法官考量,民法第1052条第1项第7款规定,夫妻之一方有不治之恶疾者,得向法院请求判决离婚。立法在于夫妻共同生活,若因身体或健康有障碍,不宜令其继续共同生活时,准许其请求离婚。

法官认,阿国因脑干出血,导致四肢瘫痪,无法自行行动,生活完全依赖照护,且因吞咽困难及严重构音障碍,无法以言语沟通等;加上阿国的诉讼代理人到庭表示,对于小萱主张之事实均不争执,并同意双方离婚。

法官审酌,阿国之病情,已造成双方夫妻共同生活之障碍,并危及2人婚姻情感之维系,且阿国之疾病难以治愈,自不宜令其继续共同生活。从而,小萱依法请求离婚,为有理由,应予准许。

法官考量,双方之经济能力、监护能力、监护意愿及子女之年龄、被监护之意愿、监护现状等,小萱有积极行使亲权动机,在亲职功能、支持系统、情感依附关系上均稳定良好。

而阿国诉讼代理人当庭表示,希望未成年子女以后不要改母性,假如以后改嫁,希望监护权改成阿国,就此部分,小萱也当庭给予阿国承诺。从而,小孩的权利义务之行使及负担,由小萱单独任之,较符合其最佳利益,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