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生监禁 惩罚的是谁?

(图/本报系资料照)

民国104年2月11日,高雄监狱发生6名受刑人企图越狱事件,事件最后以6名受刑人全部持枪自杀身亡而结束。他们当中有1人是执行无期徒刑,有1人是应执行有期徒刑46年,且不得假释,其余4人也都是2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当时他们在与警方谈判之际,曾提出多项诉求,其中一项即是刑期太长。这样的一个重大事件,已经湮没在我们的记忆之中,不过因为大法官的实质废死,我们不能不唤醒记忆。

日前宪法法庭作成113年宪判字第8号判决,死刑在台湾已「名存实亡」,因此社会上不乏倡议修法增订「无期徒刑不得假释」(即终生监禁)。然而,笔者认为这样看似着重社会防卫、严惩重大犯罪的修法方向,在实务操作上非但无法达成预期目的,甚至在法理上也禁不起检验。

首先,别忘了宪法法庭在今年3月才作出113年宪判字第2号判决,宣示刑法有关无期徒刑受刑人假释出狱后故意再犯罪而被撤销假释,须入监执行残刑20年或25年的规定「违宪」,因为大法官认为「不分情节轻重,规定无期徒刑假释撤销后应一律执行固定期间残余刑期20年或25年,无异剥夺受刑人再次获得评估的机会」。大法官的话言犹在耳,如今倘若修法采取终生监禁,不也是另一种「剥夺受刑人再次获得评估之机会」让其执行永久的刑罚,难道能逃得过大法官的违宪审查吗?人权团体过去主张死刑是残酷不人道的刑罚,难保不会主张「终生监禁制使受刑人永无明日,而失去复归社会的希望,这与死刑相较,更是违宪的酷刑。」如果只是为了暂时安抚因为「实质废死」而沸腾的民怨,却在毫未评估违宪风险,以及我国已内国法化的禁止酷刑公约是否容许无假释可能性的无期徒刑制度,就急就章的提出「终身监禁」制,毋宁是掩耳盗铃的制造下一个宪法诉讼战场。

其次,以目前司法实务上量刑过轻的现象来看,不得不正视法官佛心的审判心态。目前法官做成无期徒刑判决时,法官知道「无期」并非真正「无期」,而是有假释可能性。但是,如果立法明定无期徒刑不得假释时,对法官而言,当他宣告被告「无期徒刑」时,就意味着被告将终身囹圄桎梏,永无重见光明之日,试问,以目前为人诟病的「一审重判,二审轻判」的量刑状况,法官真的敢判终生监禁吗?还是反而因为无期徒刑不得假释,而判处有期徒刑?如果是这样,不是反而与修法想达成的目的背道而驰吗?

再者,终生监禁明显与监狱行刑法的立法目的背道而驰!监狱行刑法第1条开宗明义:「为达监狱行刑矫治处遇之目的,促使受刑人改悔向上,培养其适应社会生活之能力,特制定本法」,可知受刑人在监狱服刑目的是为了要「矫治」,让受刑人「悔改」,最终让受刑人「适应社会生活」也就是回归社会(出狱)。然而,一旦采取终生监禁,则受刑人不能假释,等于永远无法回归社会(出狱),显然与监狱行刑法的立法目的,格格不入且互相矛盾。进而衍生的问题是,受刑人出狱无望,等于只能在监狱里终其一生,受刑人又怎会想要服从监所管教,当个良顺守秩序的优良受刑人?反正在监狱里为非作歹,打架闹事或带头作乱,甚至杀人、性侵等,罪加好几等的后果,跟现状「终生监禁」一样,服从管教对于受刑人而言,究竟有任何意义?

终生监禁其实也是让全国人民跟着一起受罪,因为一旦受刑人终生监禁,等于是全国人民花纳税钱养受刑人一辈子,如此一来,终身监禁究竟是要惩罚做错事的受刑人,还是惩罚全国人民呢?(作者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