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惩戒不是惩罚,教会学生敬畏规则才是核心

来源:中国教育报刊社

作者刘斌蒲公英评论独立评论员

日前,教育部在前期广泛调研、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颁布了《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规则》首次对教育惩戒的概念进行了定义规定教育惩戒是“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明确教育惩戒不是惩罚,而是教育的一种方式,是学校、教师行使教育权管理权评价权的具体方式。

近年来,教育惩戒问题一直颇受关注。《规则》以法律形式对学校、教师的教育权进一步细化,为教师的管理行为划出红线,对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说到底,教育惩戒权不是教师的需要,而是教育的需要。实施教育惩戒,目的在于为学生成长提供保障。为此,在实施教育惩戒的过程中,学校、教师要把握住教育惩戒的底线

首先,教育惩戒当符合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坚持育人为本。《规则》规定,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后,应当注重与学生的沟通和帮扶,对改正错误的学生及时予以表扬、鼓励;学生受到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后,能够诚恳认错、积极改正的,可以提前解除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基于此,教育惩戒应该以关爱学生为宗旨,注重人文关怀,达到教育学生遵守规则、增强自律、改过向上的目的。

教育规律是教育、社会人类和教育内部各因素之间内在本质联系,具有客观性、必然性、稳定性因材施教是一条传统的教育原则,同时也是十分重要的教育方法。在教育过程中,教师要从学生的实际情况、个别差异出发,有的放矢地进行有差别的教学,使每个学生都能获得最佳发展。实施教育惩戒,教师要根据学生的认知水平、学习能力以及自身素质,选择合适的惩戒方法,有针对性地教育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打骂、辱骂以及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其次,实施教育惩戒要遵循法治原则,做到客观公正合法合规。《规则》要求,校规校纪中的行为规范和教育惩戒措施应当明确,并应事先公布,未经公布的校规校纪不得施行;实施较重或者严重教育惩戒,要事前听取陈述申辩、事后给予救济。教育惩戒要让学生心服口服,以理服人,这样才能达到教育的效果。

为此,教师在实施教育惩戒时,既要注重实施教育惩戒的程序正当性,以程序规范行为;又要灵活运用,重视方式方法和实际,将教育惩戒与鼓励、劝导、积极管教等教育方式结合起来,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最后,实施教育惩戒应当选择适当措施,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规则》要求,要综合考虑学生的一贯表现、主观认识、悔过态度以及家庭环境等因素,以求最佳育人效果。

教育惩戒不是惩罚,而是一种教育方式,强调了教育惩戒的育人属性。从教育的角度而言,我们不是要学生敬畏老师手中戒尺,而是要教会学生敬畏规则。教育是关于人的灵魂的教育,而非理性知识的堆积。有灵魂的教育意味着追求无限广阔的精神生活,追求人类永恒的精神价值。因此,在实施教育惩戒的过程中,教师要熟悉《规则》,把握好“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