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边坡卡了两次车! 李义祥「不作为杀人罪」成立吗?

李义祥借提。(图/记者陈以升摄)

何孟临律师恒胜国际法律事务所

台铁408次太鲁阁号因一辆滑落边坡工程车,酿49死、218伤惨剧。其中义祥工业社负责人李义祥、外籍移工「阿好」、监造商联合大地监造商李进福及卫生人员张齐富财,分别被依过失致死罪、肇事逃逸等罪嫌起诉。然而,背负49条人命案子,其中的肇事逃逸罪最重仅能求处7年刑期,过失致死罪最重仅能求处5年刑期。

49条人命,是过失?还是「杀害」?

任何人都知道,如果火车铁轨上有停滞之汽车,可能造成重大人员死伤之憾事;但是李义祥于整件花莲普悠玛的憾事中,纵使合理推断知道这件事情,也没有故意要将工程车掉落边坡、或让工程车停滞于轨道上给火车撞,因此,如果要论李义祥不是过失致死,而是构成杀人罪,就必须由所谓消极的「不作为犯」着手,去细部评析李义祥「主观的想法」跟「杀害」的行为,才有可能认定成为杀人罪。

同一个边坡,3个月内卡2台工程车

早在今年1月的时候,该工程便道就已经发生2 起混拟土预拌車行经该弯道时,因弯道狭窄、路面湿滑而打滑、熄火卡在边坡之情形台铁局花蓮工务段工作人员发现后,也早就拍照并传送予联合大地公司,因此李义祥身为工地主任,纵使起初不知道这条便道对施工往来车辆可能造成的风险,但在被台铁通知后,也不可能再推诿说,对于便道有瑕疵一事不知情。

早有预见危害发生的可能

这条工程便道路紧邻峭壁斜坡,下方即为花东铁道,既然先前已发生车辆回转困难、抓地力薄弱、车辆又曾卡住熄火(熄火时煞车即会失灵)的情形,任何人都能轻易判断如果车辆有不受控制的状况,严重时将可能造成车辆滑落山壁,最终直接掉在铁道上,致使往来火车衍生撞击的人员死伤。因此,对于工程便道的负责人而言,此情况显然是早就有预见危害发生之可能,种种迹象也难以卸责说其确信危险事故不会发生,论单纯过失。

台铁早提醒边坡问题,李义祥却摆烂不作为

回头看李义祥的工程承包经验,花莲地区本身就是多山坡且多地震的地形态样,就李义祥负责超多花莲地区众多工程且数年的经验,不可能对于这种施工的便道是否具有危险、预防完全无法判断。

今年1月李义祥接获台铁通知改善便道安全的事情,至本次事故4月2日发生时,早就过了3个多月,在这期间就有2起工程车因打滑、熄火卡在边坡的情形;然而李义祥在面对这种具危险的状况不仅未有任何改善,连最基本边坡上安置适当防护网都没有,显然,李义祥这种「主观上」明知危害时常发生,其身为工地主任负有确保工地安全的责任,「客观上」却「不愿意」「为任何作为的行为」,足以推断对于衍生的危险丝毫不违背其本意,堪称具有不确定故意的不作为。

刑法第13条第2项之不确定故意(学理上亦称间接故意、未必故意),法条中「预见」二字,乃指基于经验法则论理法则,可以预料得见如何之行为,将会有一定结果发生之可能,亦即行为人,对于构成犯罪事实(包含行为与结果,即被害之人、物和发生之事),预见其发生,而此发生不违背本意,存有「认识」及容任发生之「意欲要素

李义祥临阵拉车失败,成「不作为的杀人罪→过失致死」关键?

李义祥在车辆即将坠落时,虽有动用怪手拉住车辆,但最终失败。若从当下来看,行为上是没有故意要将车辆掉落至火车铁道上,但从「从整体事件综合评析来说」李义祥早在最刚开始、收到台铁警告时,明明负有保证人监督危险源职责,却无任何作为,那怕是加装防护网也好。

最后拉车失败,充其量也应从严评价仅是对于犯罪态样构成中,产生中止犯罪的失败行为而已,此与过失犯罪的意义明显不同,仍应论以不作为的杀人罪,至多评价为犯后态度因有第一步挽救行为而予以酌量减刑而已。

种种因素而论,是否行为上属於单纯过失致死,还是早就有预见可能性而不违背其本意,应论以不作为的杀人故意,从何时点切入评断,都将有完全不同结论,恐都有待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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