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丨支持教师积极管教,维护教育惩戒权不等于允许体罚
“维护教师教育惩戒权,支持教师积极管教。学校和有关部门要依法保障教师履行教育职责。依法惩处对教师的侮辱、诽谤、恶意炒作等言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学校和教育部门要支持教师维护合法权益。”日前,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弘扬教育家精神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再次重申维护教师教育惩戒权,支持教师积极管教。
一段时间以来,教育惩戒话题备受社会关注。因为极少数家长对教师缺乏信任或者对孩子过度爱护,不尊重教师的教育权利,也不配合教师的教育管理行为,导致出现了教师不愿、不敢管教学生的情况。虽然《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等文件都明确支持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但在现实中,教师在拿起戒尺时仍然心存忌惮。极个别家长用威胁、侮辱、造谣等方式非法维权,更是让教师如履薄冰。这对于教育的发展、学生的成长,都是伤害。
教育惩戒是完整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惩戒的教育,就是一种脆弱的、不负责任的教育。惩戒的目的在于通过适当方式让学生回到正确轨道上,让学生主动认识并改正自己的错误。比如,面对扰乱课堂等行为,不采取积极举措进行干预,受影响的将是班级里的所有学生;面对行为失范的孩子,如果不进行纠正,加强引导和管教,孩子可能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可以说,教育惩戒是教师的权利,更是教师的义务。《意见》明确提出维护教师教育惩戒权,支持教师积极管教,并强调“依法惩处对教师的侮辱、诽谤、恶意炒作等言行”。直面教师在行使教育惩戒权过程中的现实,《意见》的出台具有积极意义,对广大教师依法合理使用教育惩戒权表达了支持。这不仅是维护教育教学秩序的要求,是确保教育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也是维护师道尊严的要求。
保障教师的教育惩戒权,需要学校、教育部门坚持原则,站稳教育立场,作为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惩戒职责的坚强后盾。同时也需要司法部门依据法律、尊重事实,为教师撑腰。去年,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就审理了一起状告当地公安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背后涉及的就是教师的教育惩戒权问题。孩子因为变得叛逆、不守纪律,受到罚站、罚抄,还被撤销班长职务等惩戒措施。家长心有不甘,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查实后,认为其反映的情况并不属实。家长后又将公安机关诉至法院,法院最终驳回家长的请求,维护了教师的惩戒权。
当然,不能否认的是,现实中一些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中,把体罚、辱骂当成了惩戒,对学生造成了身心伤害,破坏了教育形象,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家长对学校的不信任。今年2月,一名教师因学生不会做题而对其殴打辱骂的视频在网上传播,引发争议。事后,涉事教师被停职接受调查,涉事学校校长也被免职。显然,涉事教师相关行为不属于教育惩戒,已涉嫌违法。
受教师综合素质、职业道德水平的影响,个别教师并不能很好掌握教育惩戒与体罚、变相体罚的边界,并导致教育惩戒权被滥用。需要厘清的是,支持教师积极管教学生,维护教师教育惩戒权不等于允许体罚。这也提醒各学校与教育部门,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教师的培训,促进教师更新教育理念、改进教育方式方法,提高教师正确履行职责的意识与能力,进一步明确教师惩戒权的适用条件、教师惩戒权的行使方式、教师惩戒的程序等,提高教师的综合素质、法律素养和师德水平,也是确保教育惩戒在正常轨道上行使的关键。
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 李一陵
编辑 汪垠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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