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车“驶”不得 巡回审判敲警钟

原标题:醉酒驾车“驶”不得 巡回审判敲警钟

(记者 闵以荣 通讯员 施瑞瑾)在拒绝酒驾形成普遍共识的现在,仍有一部分人抱有侥幸心理,无视法律法规、以身试法,结果触犯法律被判处刑罚,追悔莫及。近日,姚安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前往光禄社区公开巡回审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当地社区干部和群众40余人旁听庭审,沉浸式接受法庭教育。

3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饮酒后驾驶正三轮摩托车从家里出发驶往县城,途中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孙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5.69mg/100mL。

另查明,孙某某2022年11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姚安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10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在缓刑考验期间,因违反社区矫正机关的监督管理规定,被撤销缓刑,于2023年2月21日交付看守所执行拘役5个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结合其罪行及各种从重从轻处罚量刑情节,法庭当庭作出宣判:被告人孙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结合本案现场说法,向群众进行法治宣传教育,就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酒驾、醉驾的定义和行政、刑事、民事法律后果为旁听人员进行了详细讲解,提醒大家要以案为鉴,树立法律底线思维,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加强自我约束,珍爱生命、安全出行,无论何时都不要抱侥幸心理,切勿触碰醉酒驾驶的“高压线”。

旁听群众纷纷表示,通过“零距离”旁听庭审,切实感受到法律的威严,也深刻认识到酒驾醉驾的标准和危害后果,在今后会管好自己,同时也会积极向身边的亲朋好友宣传,不能有侥幸心理,不以身试法,一定要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