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不愿同房还离家 人夫绿到出汁!小儿子竟是别人的种

10年不愿同房还离家 ,人夫真的是绿到出汁,小儿子竟是别人的种。(示意图、与本案无关/AI生成)

男子阿国与妻子小萱(均化名)婚后育有3名子女,不料,10年前开始小萱就不愿意与阿国同房共居,甚至还离家居住。直到2年前小萱竟代理小儿子,对阿国提起「否认亲子关系之诉」,鉴定报告结果显示小儿子是自男子阿华(化名)受胎所生。阿国不满帮别人养孩子,诉请返还代垫扶养费 110万9835元。

法院审理,阿华辩称,在孩子出生之后,皆由小萱与他共同负担扶养责任,阿国根本没有给付任何扶养费用。况且阿国根本没有资力可以负担扶养费,阿国主张有扶养,自应先举证予以证明。

阿华表示,纵使阿国有扶养的事实,但孩子是一般的幼童,与成人花费不同,故应依社会救助法第4条第2项,最低生活费作为扶养基准,也应扣除他支出的幼儿园及补习班费用共22万8000元,他的不当得利最多是35万7826元。

法官考量,孩子是在阿国与小萱婚姻关系存续中所生,但经由医院DNA鉴定报告显示,孩子是小萱自阿华受胎所生,且经法院裁定确认并非是阿国的婚生子女,孩子也由阿华认领并负担权利义务。

法官审酌,阿国虽未能将代垫期间的单据逐项逐笔提出,但参酌最高法院揭示的经验法则:「受扶养权利人与扶养义务人共同居住,依一般生活经验,其日常生活所需各项费用,多由该扶养义务人支出,尚不得仅因该扶养义务人无法提出各项支出凭据,即谓其毫未支出扶养费。」

法官审酌,依据他们所在县市最低生活费为基准,以此计算阿国代垫费用应为64万9026元,再扣除阿华与小萱实际支出的幼儿园及补习班费用共22万8000元,阿国可请求金额为42万1026元,逾此范围之请求,即属无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