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8公投》与选罢法不同 中选会:公投当天仍可宣传或提民调

与选罢法不同 中选会:公投当天仍可宣传或提民调。中选会 (翻摄中选会脸书专页)

四大公投将至,中选会表示,「选罢法」规定投票前10天不得报导、散布民调资料,但是公投法没有相关规定,而12月18日单独办理公投,前10日到投票当日,依法仍可宣传公投或提出公投民调。

中选会表示,「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与「公民投票法」,对民调规范或规制程度不同。选罢法规定,选举公告发布日起到投票日10日前,任何人发布民调应载明相关资料;投票日前10日起至投票时间截止前,任何人不得再报导、散布、评论或引述民调资料,而「公投法」并无类似的限制。

中选会强调,公投前夕、含投票当天在内,依法「并非不得」宣传公投或提出公投民调,这点与公职选罢法不同。不过,公投日当天仍有若干限制,像是投票所四周30公尺内、投票所内,不得有干扰、劝诱或妨害他人投票的行为等,违者可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1万5000元以下罚金。

此外,中选会补充,政党或任何人,无论是否成立正反方办事处,都可从事公投正反方意见的宣传活动;依法成立正反方办事处者,另有机会可代表正反方成为公投意见发表会的代表人或推荐代表人,或另可依法申设帐户,从事公投经费募集。

中选会表示,至于立法院或行政院则是法定的当然反方,除可提出相关公投案的政府意见书外,也与提案领衔的正方相同,可代表正反方在公办电视意见发表会或辩论会上,发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