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趁机竞选!候选人投票日「宣传公投」可关1年
年底公职人员选举与10案公投同日举行投票,不过目前法规并无限制投票日禁止公投宣传,中央选举委员会29日开会决定,候选人在投票日进行公投宣传活动,将比照《选罢法》规范,最高可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选会指出,「为预防投票日藉公投宣传之名行竞助选之实」造成争议,中选会邀集内政部、法务部及直辖市、县(市)选举委员会开会研议。
中选会表示,有关投票日之公投宣传活动,如穿插候选人姓名、政党名称、标语、旗帜、看板、号次等相关之影像、声音及文字,依通常一般人经验,一看即知者,则属投票日从事竞选或助选活动,如该行为地点位于投票所四周30公尺内,即违反公职选罢法第108条第2项及公投法第42条,可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万5千元以下罚金;如于30公尺以外,及违反公职选罢法第56条第2款,可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锾。
中选会吁请候选人注意,由于今年公投议题涉及全国性立法原则或重大政策,「候选人对各项公投议题无论持赞成或反对态度,皆属其竞选活动一部分。」投票日当天,候选人无论其是否为特定公投提案之领衔人,勿进行公投宣传活动,以免误触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