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3公分鲜肉男搭北捷与搭讪男回住 遭色魔摸下体15秒

阿明指控遭搭讪男猥亵摸下体15秒,但法官认为,阿明身高、体型都甚于被告,因而判被告无罪。(非当事人示意图/中时资料照)

一名23岁男子阿明(化名)指控,2016年11月23日晚间确定应征上台北市一间夜店,因太晚搭不到北捷末班车,也无法到朋友家睡,就有一位50多岁刘姓男子对他搭讪,说自己是中部人且有老婆小孩,因时间太晚也没有搭到末班车,问他要不要将就一下一起去睡旅馆。同意后刘男洗完澡时问阿明需不需要按摩,且不顾他的拒绝,开始按压他的手臂与胸部,还拉下他内裤摸生殖器15秒。但法官认为,阿明183 公分、72公斤,「如发生肢体冲突,当可轻易制伏被告」,因此判刘男无罪。

阿明控诉说,刘男当时看起来很老实温和,因不想睡车站就跟他去睡旅馆。他表示,有想过把裤子穿上再睡,但因刘男劝说大家都是男人,以觉得舒服方式睡觉,于是就只穿内裤在床上玩手机,没穿衣服,不料,刘男洗完澡后问他要不要按摩,且不顾他的拒绝,开始按压他的手臂与胸部,还拉下他内裤摸生殖器15秒。

刘男否认犯行,辩称以为阿明是同志,见对方只穿内裤,以为在引诱他,「我打破沉默,主动示爱」,按摩过程中,有亲阿明的脸部,以手碰触胸部、鼠蹊部,但没伸进去摸生殖器,更没有抚摸达15秒之久。

台北地方法院法官认为,原告证称自己183 公分、72公斤,而被告50多岁,身高、体型及年龄上明显有差距,如发生肢体冲突,原告可轻易制伏被告,「如何以违反告诉人意愿的方法对告诉人猥亵」。

法官说,被告试探、挑逗告诉人的行为,固非原告所愿、深感震惊、心生不快,然被告辩称,确认原告无与其发生性行为意愿时,即无勉强对方,实无法认定被告主观上有以强制手段、违反告诉人意愿的方式猥亵行为,且检察官提出的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无法认定刘强制猥亵,因此无罪。全案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