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岁男与11岁小女友出游一起过夜 冲动的代价30万
台中小伟(化名)与小女友小芬(化名)2022年底2人相约出游后,晚间2人回到小伟租屋处过夜,期间小伟亲吻小芬后2人发生性行为。(示意图:shutterstock/达志)
台中小伟(化名)与小女友小芬(化名)2022年底2人相约出游后,晚间2人回到小伟租屋处过夜,期间小伟亲吻小芬后2人发生性行为,事后被小芬的父亲得知,因此对他提起告诉,并要求赔偿50万元,法院审理后小伟须赔偿30万元,可上诉。
小芬的父亲主张,小伟与小芬(事发时11岁)前为男女朋友。小伟于2022年12月18日与小芬相约出游后,将小芬带回其当时位于台中市租屋处休息过夜。被告误认小芬为14岁以上未满16岁之女子,于同日晚上某时,在上开租屋处,未违反小芬之意愿,与小芬亲吻、拥抱后为性交一次。小伟所为不法侵害小芬之贞操,以及小芬之父所享有未成年子女之权利不受他人不法侵害之身分法益。请求非财产上之损害赔偿50万元。
开庭时小伟因在监执行并未到庭,法院依法通知,小伟仅于意见陈报状勾选「不愿意被提解到庭」及「无答辩理由」,而于言词辩论期日未受提解到场,亦未提出书状作何争执,应视同自认。故原告主张被告于前揭时地,误认其为14岁以上未满16岁之女子,但实为11岁,未违反其意愿,与之亲吻、拥抱后为性交一次之事实,即堪采凭。
法院斟酌被告行为时25岁与原告交往关系及侵权之情节,当时原告年仅11岁;被告自述学历为高职毕业,现因另案在监执行;再查原告、被告均无财产及所得,爰认原告得请求被告赔偿之金额,应以30万元为相当。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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