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认超过14岁!与11岁小女友性交 男挨告求偿150万

误认超过14岁,与11岁小女友发生性行为,林男遭提告求偿150万元。(示意图、与本案无关/AI生成)

11岁女童小萱的父亲阿国(均化名)指控,林姓男子误认小萱14岁以上未满16岁,相约出游后,将小萱带回租屋处过夜,未违反小萱的意愿,亲吻、拥抱后发生性行为。林男不法侵害小萱贞操,以及双亲所享有未成年子女之权利,不受他人不法侵害的身分法益,依法提告请求损害赔偿共150万元。

法院审理,林男因另案入监服刑,经法院合法通知后,仅于意见陈报状勾选「不愿意被提解到庭」及「无答辩理由」,且在言词辩论日未受提解到场,也未提出书状争执。法官认,阿国所为构成故意不法侵害贞操权,依民法请求赔偿损害,即属有据。

法官审酌,林男的实际加害情形,小萱所受到的侵害,在入监前从事职业军人、物流搬货人员、手机维修及外送等工作,认为小萱请求赔偿,应以30万元为适当。

另外,小萱双亲所主张之事实,并未见林男有和诱或略诱的情节,难认小萱双亲行使亲权时,有因林男的妨害遭到侵权,因此,小萱双亲依民法请求赔偿损害,即属无据。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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