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岁女儿频繁摸下体 母怒揪!义消叔叔是变态淫魔

母亲惊见6岁女儿频繁摸下体,怒揪义消叔叔是变态淫魔。(示意图Shutterstock提供)

中部地区一名沈姓男子,前年(110年)认识同样担任义消的A男,每周都会前往A男住处用餐,因而认识A男就读幼儿园大班的6岁女儿小花(化名),没想到,沈男竟变身大野狼,去年1月初某日晚间,在A男住处客厅,隔着裤子抚摸小花下体跟臀部猥亵得逞,4天后再以同样方式得逞。

直到后来小花母亲发现,每次沈男来家里用餐时,小花就有摸自己下体的异常行为,经过仔细询问,小花才吐露遭到变态叔叔猥亵。

警讯时,沈男坦承抚摸小花生殖器及臀部,但辩称是小花表示下体搔痒,要帮她抓痒;检方侦查时,沈男才认罪全部犯罪事实。小花气愤地说,对沈男行为感到生气。

法院审理,沈男犯行是利用小花对其信赖而不知反抗,沈男的猥亵行为,并未透过强暴、胁迫、恐吓、催眠术等强制方式。沈男2次犯行,均在小花家中客厅有其他家人在场时,趁未注意到沈男与小花的状况下趁机而为,2次猥亵各约39秒、30秒,持续时间均极为短暂,对小花性自主权侵害有限。

法官认,沈男所犯之情节,较刑法第224条之1之加重强制猥亵罪规范本欲处罚的行为态样为轻,尚非不可悯恕,若对沈男以最低刑度,各罪仍须判处有期徒刑3年,显有过重之虞,依刑法第59条规定,酌量减轻其刑。

法官考量,沈男坦承犯行,与小花及其父母达成和解,允诺赔偿120万元,并已给付完毕,并参酌察官、小花及父母的意见,为让沈男得以维持正常生活,依刑法第74条第1项第1款规定,谕知缓刑5年,以励自新。

法官日前依法简易判决,沈男被依犯对未满14岁之女子犯强制猥亵罪,共2罪,各处刑1年7月,应执行2年。缓刑5年,缓刑期间付保护管束,并应于判决确定之日起4年内,向检察官指定之政府机关、政府机构、行政法人、社区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机构或团体提供240小时之义务劳务,及接受法治教育课程5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