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岁幼女遭到他人性侵,犯罪者此前曾两度因奸淫幼女而被判刑
“真是混账的禽兽;透过现象看本质,这里是缺舟也渡人”
愤怒,是一种情绪的表达。
我们不应该丧失这种情绪,因为那是表明了我们的态度。
(当然行为和表达,要在法律所界定和道德允许的范围内)
今天要说的这个故事,大家可以愤怒。
同时也在一遍遍的让人反思。
面对一些不能悔改的性侵犯,在将来会不会有其他的限制措施。
8岁,那个孩子只有8岁。
这个年纪,天真烂漫,充满美好。
让人向往,但是突如其来的伤害。
可能会伴随她以后的生活,我们希望她能够走出来。
但是可能那需要一段时间。
我们能够做的就是祝福和尊重。
同时将罪恶呈现在大众眼前,以及起到一种警示作用。
让大众不会有所侥幸,不会再出现类似的悲惨事件。
这才是案例故事所应该承载或者传达的东西。
(改编自案例,与现实无关,故事中人物均为化名,往期同)
大军,是个屡教不改的性侵犯。
早在22岁的时候,就因为强奸罪被判刑三年。
出狱后的他,完全没有吸取在监狱里的教训。
反而压制的罪恶被进一步放大,做下重案。
又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奸淫罪行方面,但凡是十年以上的量刑,那都是有相当严重的情节了!
(据大军交代,自己的这两次前科犯罪,受惠者均为幼女)
做了几年牢之后,他刑满释放。
可是仅仅在两年后的某天他就又做下恶行。
那天下午一点左右。
在“小饭桌”吃完饭的小A,在一个水泥房子跟前玩耍。
大军看见后,随即以找钥匙的理由。
将时年仅8岁的小A骗到某小区地下车库通道。
之后实施了奸淫行为。
遭到侵犯的小A,感到十分恐惧和委屈。
回到家里,边看书边哭,父亲随即问怎么了。
小A告诉他,自己被人给侵犯了。
报案后,警方经过两年多的时间,最终将大军抓获。
缺舟:
在本案当中,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大军违背幼女意志,使用欺骗等手段奸淫不满十岁的幼女。
其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
鉴于此前,其曾两次因奸淫幼女被判罚。
同时又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虽然大军有认罪态度。
但是考虑到大军在被判处刑罚后屡教不改,且侵害幼女犯罪。
其主观恶念性较深,不足以从轻处罚。
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针对于幼女犯罪,在之前的一些故事当中。
我就和大家提过。
有些人的恶念,不是说因为自由被限制而消除。
只是暂时的压抑,而等到束缚没有的时候。
可能又会再度逞凶。
特别当受害者是幼童的时候。
因为相比较而言,幼童的自我保护能力较弱。
比较容易受到侵犯。
性犯罪这是一种典型的欲望犯罪,而且没有什么逼迫的说法。
往往都是罪犯抑制不住自己的欲念,伤害别人。
如果意识不到本质很有可能再犯。
这种奸淫幼女的罪犯刑满释放回归社会之后。
他们必须要有极大的忍耐力,才能有所克制。
有这样一个故事桥段。
有一个罪犯回归社会后。
时常会有邪恶的念头产生,他是真的想要改过。
在无法遏制自己思想的情况下,他选择了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那就是服用药物,以此来弱化自己的生殖反应。
所以说罪恶确实有冲动,但也不是不可遏制。
对于罪犯,或许他们有人权,但是对于那些被伤害的孩子。
他们的人生又该如何?
所以当这种屡教不改的罪犯回归社会之后。
是否应该有着其他的考验和限制措施。
从道理上来讲,相信很多人都会赞成。
但是法律所考虑的层面不一样,不过随着司法的进步。
相信终有一天,会有一个妥善的办法出现。
当然,在此之前,还是希望大家能够遏制自己的欲望。
不要肆意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