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岁幼女遭到他人性侵,犯罪者此前曾两度因奸淫幼女而被判刑

“真是混账的禽兽;透过现象看本质,这里是缺舟也渡人”

愤怒,是一种情绪的表达。

我们不应该丧失这种情绪,因为那是表明了我们的态度。

(当然行为和表达,要在法律所界定和道德允许的范围内)

今天要说的这个故事,大家可以愤怒。

同时也在一遍遍的让人反思。

面对一些不能悔改的性侵犯,在将来会不会有其他的限制措施。

8岁,那个孩子只有8岁。

这个年纪,天真烂漫,充满美好。

让人向往,但是突如其来的伤害。

可能会伴随她以后的生活,我们希望她能够走出来。

但是可能那需要一段时间。

我们能够做的就是祝福和尊重。

同时将罪恶呈现在大众眼前,以及起到一种警示作用。

让大众不会有所侥幸,不会再出现类似的悲惨事件。

这才是案例故事所应该承载或者传达的东西。

(改编自案例,与现实无关,故事中人物均为化名,往期同)

大军,是个屡教不改的性侵犯。

早在22岁的时候,就因为强奸罪被判刑三年。

出狱后的他,完全没有吸取在监狱里的教训。

反而压制的罪恶被进一步放大,做下重案。

又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奸淫罪行方面,但凡是十年以上的量刑,那都是有相当严重的情节了!

(据大军交代,自己的这两次前科犯罪,受惠者均为幼女)

做了几年牢之后,他刑满释放。

可是仅仅在两年后的某天他就又做下恶行。

那天下午一点左右。

在“小饭桌”吃完饭的小A,在一个水泥房子跟前玩耍。

大军看见后,随即以找钥匙的理由。

将时年仅8岁的小A骗到某小区地下车库通道。

之后实施了奸淫行为。

遭到侵犯的小A,感到十分恐惧和委屈。

回到家里,边看书边哭,父亲随即问怎么了。

小A告诉他,自己被人给侵犯了。

报案后,警方经过两年多的时间,最终将大军抓获。

缺舟:

在本案当中,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大军违背幼女意志,使用欺骗等手段奸淫不满十岁的幼女。

其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

鉴于此前,其曾两次因奸淫幼女被判罚。

同时又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虽然大军有认罪态度。

但是考虑到大军在被判处刑罚后屡教不改,且侵害幼女犯罪。

其主观恶念性较深,不足以从轻处罚。

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针对于幼女犯罪,在之前的一些故事当中。

我就和大家提过。

有些人的恶念,不是说因为自由被限制而消除。

只是暂时的压抑,而等到束缚没有的时候。

可能又会再度逞凶。

特别当受害者是幼童的时候。

因为相比较而言,幼童的自我保护能力较弱。

比较容易受到侵犯。

性犯罪这是一种典型的欲望犯罪,而且没有什么逼迫的说法。

往往都是罪犯抑制不住自己的欲念,伤害别人。

如果意识不到本质很有可能再犯。

这种奸淫幼女的罪犯刑满释放回归社会之后。

他们必须要有极大的忍耐力,才能有所克制。

有这样一个故事桥段。

有一个罪犯回归社会后。

时常会有邪恶的念头产生,他是真的想要改过。

在无法遏制自己思想的情况下,他选择了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那就是服用药物,以此来弱化自己的生殖反应。

所以说罪恶确实有冲动,但也不是不可遏制。

对于罪犯,或许他们有人权,但是对于那些被伤害的孩子。

他们的人生又该如何?

所以当这种屡教不改的罪犯回归社会之后。

是否应该有着其他的考验和限制措施。

从道理上来讲,相信很多人都会赞成。

但是法律所考虑的层面不一样,不过随着司法的进步。

相信终有一天,会有一个妥善的办法出现。

当然,在此之前,还是希望大家能够遏制自己的欲望。

不要肆意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