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头埋在女学生胸里 体育男师色色!这原因大逆转免赔

体育老师把头埋在女学生胸部猥亵,但已超过时效,法官因而判免赔。(示意图,达志影像)

曾姓男中学体育老师被控2019年将头埋在女学生胸部猥亵,少女及其父母提起求偿诉讼,一审判决曾男须赔偿少女15万多元及少女父母各8万元,曾男提上诉后,台湾高等法院二审认定少女及她父母超过2年才提起诉讼, 损害赔偿请求权已超过时效而消灭,逆转改判曾男免赔确定。

判决署指出,少女及她父母提告指控,曾男是中学体育老师,明知她是12岁以上未满18岁之人,竟基于意图性骚扰之犯意,在2019年2月22日,以少女就读班级上体育课时,需要她至体育组办公室协助盖章为由,乘她不备一手搂抱腰部、一手触摸臀部,并将头压躺于少女左胸数秒。

少女及其父母主张,曾男侵害她的身体自主权,造成身心受重大打击,须赔偿医疗费用损害及非财产上损害计30万6255元,且曾男分别侵害少女父、母对少女保护、教养之亲权或监护权,且情节重大,须各赔偿10万元。

一审判决曾男须给付少女15万6060元本息、分别给付少女父母各8万元,曾男不服提上诉,并主张时抗辩。

高院二审认为少女2019年2月22日、少女父母至迟于108年2月23日,都已知悉其等有本件损害及赔偿义务人为曾男,即得对曾男行使本件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但迟至2021年11月26日始于提起本件诉讼,罹于2年时效而消灭,曾男可以拒绝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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