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保全爬窗想染指女董座 公司惨了!「这原因」要连带赔偿
吴姓夜班保全爬窗闯入女董座家企图性侵。(示意图/Shutterstock)
台中一名吴姓社区夜班保全, 去年7月某日凌晨4时许,爬窗侵入一名女董座的住处想要性侵,所幸女董座强烈反抗才未被得逞,但女董座头部受伤、有脑震荡,还有左肩膀、四肢、鼻梁骨折等多处伤害。
吴男日前因侵入住宅强制性交未遂犯行,遭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6月确定,女董座请求吴男与雇用的保全公司,负连带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责任,应赔偿80万元。
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审理,吴男辩称:我值班期间,发现有不明人影经过,查看时发现女董座住处窗户开启,误以为有人闯入而进去她家浴室,我虽然因为误认女董座就是侵入者,而与她发生扭打,而有伤害到她的行为,但没有意图发生强制性交行为。
保全公司则辩称:公司已在吴男应征时,审阅他提供的警察刑事纪录证明书,确认他在台湾地区没有犯罪纪录,并经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函复确认其有保全业法第10条之1任用资格,平日也再三对吴男进行生活及品德的训诫教化事宜。
保全公司指称,在公司办公处所均贴有禁止性骚扰公告及声明,并颁订「性骚扰防治措施申诉及惩处办法」,于员工职前训练时加以告知,显然已就无男之选任及监督尽相当之注意义务。
吴男所为是发生在女董座住所内,并非保全公司依驻卫保全服务契约约定的管理范围,且吴男的犯罪行为,与执行职务无关,保全公司不负连带赔偿责任。
吴男虽曾于去年6月在其他社区涉及强制猥亵罪嫌,公司已将他调离该社区,并由夜班勤务经理每周至少一次到他的工作现场督导、查核其服勤状况,且本案发生时,强制猥亵案尚未经侦查机关起诉,公司无从查知事件真相,而即时将他辞退,公司依民法第188条第1项但书规定,不须负损害赔偿责任。
法官认,吴男因职务上之机会,并与执行职务之时间及处所有密切关系之行为,在客观上仍足认为与执行职务有关;且保全公司所举证据不足证明其选任吴男及监督其职务之执行,已尽相当之注意或纵加以相当之注意,而仍不免发生损害,保全公司自应负雇用人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日前依法判决,女董座请求吴男及保全公司,连带赔偿精神慰抚金80万元,核属有据。不得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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