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工厂 委外加工只能找同类型工厂

财政部关务署高雄关表示,依据「海关管理保税工厂办法」第6条第4项规定,申请厂商若设有2个以上之工厂者,得分别就其中1个或2个以上之工厂申请设立保税工厂。

但各工厂间有相互提拨原料成品、成品之关系产制外销成品具有连贯性之制造程序者,不得仅就其中部分程序工厂申请登记为保税工厂。

该关进一步说明,日前有业者向该关申请以委外加工模式,将其保税工厂之半成品出厂至自家非保税工厂完成后续制程,因违反保税工厂规定,而遭海关拒绝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