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周扒皮还狠!”江苏南京,男子做了外卖小哥

“比周扒皮还狠!”江苏南京,男子做了外卖小哥,每天干12小时,54天跑了2182单,能拿10751元工资,可万万没想到,发工资的时候他傻眼了,只拿到5534元,竟然少了一半,把男子气坏了,直接起诉到法院,案件历经一审二审,法院终于判了。

孙浩洋自从干上外卖小哥,就从来没稳稳当当走过路。

他不是风驰电掣疾驰在城市的大街小巷,就是脚下生风,穿梭在各个楼宇之间。

又或者,风风火火的爬楼梯,乘电梯,把每一份外卖,争分夺秒,准确无误的,送进每一个顾客手里。

好在,孙浩洋才18岁,生龙活虎,斗志昂扬,即使累得腰酸背痛,睡一觉就满血复活了。

知识改变不了命运, 他只能靠勤奋,不都说天道酬勤吗?只要努力,就能发家致富。

所以,干劲十足的孙浩洋,给自己定了一个目标,每天工作12小时,最大限度的接单,让自己月入过万。

他甚至给自己做了规划,拿到工资去掉房租水电,吃喝拉撒,剩下的钱,一部分花在父母身上,让他们感觉到儿子的孝心。

一部分存起来,给自己攒够老婆本,为父母减轻压力。

这么一想,孙浩洋干的更有劲了,他从2021年7月7日入职某外卖配送站,就严格要求自己,非常自律。

截止到8月30号,他54天接了2182单,按照300单以内每单5元、300-1000单每单5.5元、1000单以上每单6元的标准,孙浩洋一算,顿时心花怒放。

他竟然能挣10751元,实现了月入过万的目标,所以,他对发工资特别期待,都计划好了,领到工资就去吃顿大餐,好好犒劳一下自己。

可万万没想到,当他把工资拿到手,彻底傻眼了,竟然只有5534元,少了快一半了。

那一刻,他以为公司算错了,还让财务再算一遍,有账不怕重算。

因为,他自己算的明明白白,7月份提成就有4900多,可公司只发了他800元,这相差太悬殊了,根本不像算错的样子。

而8月份,他送餐送餐1260单,提成6900多,实际拿到手才4000多元。

这期间,她就被投诉一次,被扣了50,再加上有一次迟到上线,被扣了30,其余在无违规。他算了好多遍,都是10751元。

他甚至怀疑,财务的数学是体育老师教的吗?怎么这么离谱?

可财务一口咬定没算错,就这么多提成,爱要不要。

孙浩洋终于明白了,公司不是算错了,而是耍无赖,就是无故克扣工资。

每一分钱,都是他起早贪黑风雨无阻挣来的,忍受着层出不穷的刁难,承受着各种各样的委屈,到最后,竟换来无缘无故的克扣盘剥,他岂能容忍?

孙浩洋一纸诉状,把公司告上法庭,他不相信没有说理的地方,不相信劳动者有冤无处诉,又提起上诉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一审认为孙浩洋和公司不是劳动关系,而驳回他的诉讼,二审有了不同看法。

《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一审经过审理,发现孙浩洋注册的某外卖平台骑手,但该平台已将外卖配送业务,层层外包出去了,而跟孙浩洋签合同的,是某关联公司。且签订的是承揽合同,并非劳动合同。

所以,一审以双方不是劳动关系,驳回了孙浩洋的诉求。

二审认为,承包某外卖平台外卖配送业务的上海某公司,是孙浩洋的用工单位,他们之间是劳动关系。

虽然他们之间没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只要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劳动者仍然受到法律的保护。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如果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

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在这样的情况下,劳动关系依然成立。

因为用工单位上海某公司,无法举证孙浩洋扣罚3000元、800元等原因及离职未报备罚款1388元的合理性。

所以,法院判决该公司一次性支付孙浩洋工资差额5217元及高温费522.5元。

2、用人单位无故克扣劳动者工资,违反了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每个劳动者,都背负着养家糊口的责任,所以,劳动法为劳动者保驾护航,任何用人单位,都不得无缘无故拖欠克扣员工工资,否则会受到法律制裁。

3、在那些情况下,劳动者应该拿到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请求支付赔偿金?

《劳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其支付赔偿。

所以,大家在被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拖欠工资时,加班不给加班费时,对劳动者进行压榨时,无故解除合同不给赔偿时,都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