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态木工找女学生性交易「1次1万」 少年当皮条客...4同学受害
▲桃园市赖姓男子透过某少年介绍未满14岁少女性交易,去年8月起连续4次在摩铁与少女以每次1万元代价性交易,经校方察觉少年异状后报警处理揪出上情。(示意图/达志影像)
记者沈继昌/桃园报导
桃园市赖姓男子去年透过网路,透过未成年网友介绍女同学从事性交易赚零用钱后,从去年8月至9月间,以每次1万元代价,4次与少女在摩铁性交易,学校察觉异状后主动通报警方。桃园地院审理时,赖男坦承犯行,法官审理时,赖男主动认错且已与少女家长调解并赔偿完成,法官审结,与未满14岁之人为有对价之性交行为罪,共4罪,各处有期徒刑1年7月,应执行有期徒刑2年,缓刑5年,还可上诉。
检警调查,从事木工制作行业的赖姓男子去年7月时,透过网路软体请未成年网友介绍未成年的女同学,以每次1万代价进行性交易,少年成功媒介1名未满14岁少女与赖进行性交易,从去年8月31日至9月22日止共4次,赖男带少女至桃园市某处摩铁,在未违反少年意愿下完成性交易。
少年媒介女同学与赖男性交易被校方发现,立即通报桃园市警局少年队,警方主动于今年1月间依法拘提赖男到案,桃园地检署调查后,依妨害性自主罪嫌将赖男起诉,同案少年则移送桃园少年法庭审理。
桃园地院审理时,被告赖男坦承犯行不讳,警方并提供少年与赖男、少女通话纪录截图、摩铁监视画面翻拍截图,扣案之手机等佐证,足认赖男犯行明确;法官审酌,被告为明知少女是未满14岁之少年,心智发育尚未臻健全,对于性自主能力及身体自主判断能力均尚未成熟,竟未能克制情欲,与少女合意以支付对价方式为性交行为,对少女身心健全、人格发展产生不良影响。
法官念及被告坦承犯行,且与少女及其法定代理人成立调解并赔偿损害,考量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且须照顾中风配偶等因素,法官审结依与未满十四岁之人为有对价之性交行为罪,共4罪,各处有期徒刑1年7月,应执行有期徒刑2年,缓刑5年,缓刑期间付保护管束,应向指定之政府机关、行政法人或其他符合公益机构团体提供240小时之义务劳务,并接受法治教育10场次,本案仍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