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付不起昂贵医药费 医师宜否迳谓「没药医」?

▲ 全民健保财务缺口如何弥补及是否调涨保费之议题,衍生诸多健保给付制度良窳之检讨。(图/记者洪巧蓝摄)

● 谢碧珠/自由言论者

迩来,全民健保财务缺口如何弥补及是否调涨保费之议题,甚为火热;同时,也衍生诸多健保给付制度良窳之检讨。论者指出,有病人因无法负担昂贵医药费,医师迳以「没药医」来回应之情事 。此一现象,令人质疑「病人知情权是否受到侵害?」之问题,值得进一步探讨。

首先,参照上开说法,泰格莎肺癌标靶疗法之疗效已非常明确,虽自费一个月高达12万,惟仍应属可能治疗方案之一种选项。从司法实务而言,参照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734号民事裁判裁判意旨,按《医师法》第12条之1、《医疗法》第81条规定,系为尊重病人对其人格尊严延伸之自主决定权,透过医师或医疗机构其他医事人员,对各种治疗计划之充分说明,共享医疗资讯,以选择符合其最佳利益之医疗方案,或拒绝一部或全部之医疗行为。次查,91年1月16日修正公布新增《医师法》第12条之1规定:「医师诊治病人时,应向病人或其家属告知其病情、治疗方针、处置、用药预后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应。」考其立法理由谓:「为保障病人及其家属知的权利,规定医师有告知病情等事项之义务」。可见依我国现行《医师法》及《医疗法》等法令规定,系采「保障病人知情权主义」。

▲ 我国现行《医师法》及《医疗法》等法令规定,系采「保障病人知情权主义」。(图/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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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鉴于医学技术日新月异,苟医师采用之医疗方式并未违背医疗常规,且可预期于医学实务上产生一定效果时,要难认为医师有应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过失情事。参照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1年度医上字第5号及台湾高等法院台南分院101年度医上字第5号等民事裁判要旨以析,按《医疗法》第82条规定,已明确将医疗行为所造成之损害赔偿责任限于因故意或过失为限,医疗行为自无《消费者保护法》无过失责任之适用。职是,就病人知情权发端,探究过去司法实务上关于医疗责任之争议,主要偏就积极医疗行为之责任以论,对于类似上揭舆情所称,针对疗效已非常明确之疗法,医师因认费用太高病人付不起,便迳称「没药医」,亦即消极地不告知病人或家属医疗资讯等等的「不作为」作法,无异于断送了病人可能治疗疾病的生命权之争议,则未见论及。

基于保障病人知情权主义,相对医师之告知义务而言,医师应尊重病人的自主决定权,包括是否接受某种治疗的权利。若医师因为药费高昂而选择不告知病人有效疗法,无异剥夺病人做出知情选择的权利,自亦与医师告知义务有悖。又基于宪法平等原则,病人接受医疗机会理应也是平等的,是无论病人是否能负担高额的药费,亦应有机会获得所有可能的治疗选择权,纵令其经济条件有困难。再者,医师的专业操守要求他们在提供治疗时应秉持伦理标准,尊重病人的自主决策权。对病人隐瞒昂贵药费的疗法,不仅可能违反法律规定,也有悖于医学伦理。

▲ 医师应尊重病人的自主决定权,包括是否接受某种治疗的权利。(图/Pixabay)

大体而言,针对医师就其所知之一种疗效非常明确的疗法,若因认病人付不起昂贵医药费,便迳谓「没药医」,其法律责任如何?诚尚乏司法案例。亦即,若医师不将相关疗法等资讯告知病人,是否未尽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进而具有过失,乃至应就此部分负侵权行为过失责任?恐非无可议之处。其次,就司法之证据法则之观点而言,病人在举证医师故意或明知,甚至相关疗法之疗效对其病情之作用等关联性均有相当大之困难度。

综上,在全民健保财务资源有限之前提下,现行医疗制度的实践,的确存在法律、健保资源配置、病人基本人权与医学伦理冲突的困境。惟以病人知情权为基础,无论病人之经济状况如何,纵令健保资源无法充分满足,但理应亦均有得到所有可能的医疗选项资讯的权利。医师若刻意隐瞒因费用高昂而可能有效的治疗选项,不但是对病人自主权的不尊重,也与医师的告知义务有悖。此外,这种做法也可能加剧社会不平等,使得经济条件较差的病人更难以获得同等的医疗机会。爰呼吁主管机关宜强化建构一个更公平和透明的医疗环境,尤其是在处理昂贵治疗时,仍应尊重和保护病人的知情权,特别是必须给予病人完整的医疗资讯,以促使其做出知情的医疗决策。此外,在解决方案部分,值此资通讯发达的网路时化下,建议主管机关宜设立更多与时俱进、公开且有系统化的医疗资讯资料库,以便利病人对于病情及相关治疗方法、疗效或用药有疑虑时,有更多具权威性及可靠性的官方资料可供查询。

▲ 在处理昂贵治疗时,仍应尊重和保护病人的知情权。(示意图/中山附医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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