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仅拖欠房租还当起“二房东”转租,他们俩都被告了

原租客不仅拖欠房租,还当起“二房东”再次出租房屋。房屋所有人李先生把承租人和次承租人诉至法院,要求前者支付房租和违约金,后者同样应交纳相应的房租。近日,海淀法院判决支持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李先生说,2020年9月,他把房子出租给了王某,约定年租金为1829730.4元。然而,王某在合同履行中自第一年第3次交纳租金时即开始拖欠租金至今,累计共拖欠1629730.4元。李先生于2022年2月向王某发出通知,要求对方补交所欠租金,但王某至今仍未全部补付租金。2022年3月,依据合同的相关规定,李先生向王某发出了解除合同通知书,通知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要求其同时腾退房屋并补交所欠租金,王某至今也未履行相关义务。而且,李先生发现,王某未经自己许可,还擅自把房屋部分出租给次承租人何某使用,因此,何某也应向自己交纳租房期间的房租。

王某未到庭发表答辩意见。

何某认为,自己是从王某处租房,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其和房东李先生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李先生无权向自己主张租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逾期未交纳房屋租金,违反了房屋租赁合同,李先生有权主张相关权利。

至于何某的辩解,法院指出,根据一般规定,合同具有相对性,权利人只能向合同相对人主张权利。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用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该法条,虽然次承租人与出租人未直接签订合同,但其占用使用出租人的房屋,导致出租人无法正常对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客观上损害了出租人的合法权利,因此出租人有权直接向其主张费用。

本案中,次承租人何某承租使用涉案房屋,权利来源于王某,王某则是从房东李先生处承租房屋。李先生与王某的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李先生有权对合同权利义务进行清理,因此,有权要求王某、何某腾退返还涉案房屋,逾期腾退的应支付占用使用费。

最终,法院判决租赁合同于2022年3月解除,王某应向李先生支付房屋租金1438719.52元,违约金62658.82元;何某向李先生支付房屋占用使用费182515.52元。

宣判后,何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目前房屋租赁市场火热,“二房东”转租房屋的情况也屡见不鲜。作为出租人应当在签合同时明确是否允许承租人转租,作为承租人也应当在签合同时详细了解房屋的权属、是否有前手租赁关系等,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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