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后护理之家收取住房费 要开发票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8条第1项第3款规定,医院、诊所、疗养所提供之医疗劳务免征营业税,是依护理机构分类设置标准设立的产后护理之家收取护理费(包括护理评估、护理指导及处置等)、医疗诊疗及咨询费等医疗劳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至其收取住房费、婴儿奶粉、尿布、清洁卫生用品及一般饮食等日常生活服务费用,因非属医疗劳务范畴,仍应依法课征营业税。

举例说明,甲产后护理之家向服务对象乙君收取新台币护理费20,000元、住宿费60,000元及饮食、清洁服务等杂项费用20,000元,合计100,000元。其中护理费20,000元因属医疗劳务收入,免征营业税;惟其余费用80,000元则应依法报缴营业税。产后护理之家如有医疗劳务以外的收费项目,未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申报缴纳营业税者,如于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征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已向所在地国税局分局、稽征所、服务处申请自动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者,依税捐稽征法第48条之1规定,得加息免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