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会费、保证金 开立发票有眉角

南区国税局指出,实务上以会员制方式经营销售货物或劳务,并且使用发票的营业人,其收费项目名称不一,不能直接以「入会费」或「保证金」判断应否开立发票课征营业税;但会员入会时一次缴纳的款项,不论其名目为何,如果在退会时不予退还,就属销售劳务收取的代价,营业人应在收款时开立发票;如果退会时应即退还缴纳的款项,则不属销售劳务的收入,应免开立发票。

例如,健身房收取保证金如果没有开立发票,民众可以检视入会契约相关文件,如有约定保证金在退会时不予退还,健身房就有漏开发票逃漏税之嫌,可检附具体事证向国税局检举。

南区国税局呼吁营业人,如有收取会员入会费或保证金应开立发票而未开立,尽速在未经检举或稽征机关调查前,自动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以适用《税捐稽征法》第48条之1免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