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佣金申報 節稅有眉角

税务示意图。联合报系资料照

全球贸易盛行,台北国税局提醒,营利事业列报支付国外佣金时,除提供双方签订的合约、结汇证明或银行汇款等,还要提供能佐证对方有居间仲介服务的具体事证,像是双方洽商的纪录或询价及订单合约等纪录。

台商经营跨国业务时,有时需要透过海外伙伴来牵成交易,因而支付佣金支出,虽列报相关费用能节税,不过实务上,经常发生证明文件不足而被剔除补税情形,若能提前将资料准备齐全,就能避免增加营所税负担的风险。

列报佣金支出是经常被国税局查核并剔除的补税项目。国税局表示,佣金支出是营利事业对经纪人、代理人或代销商,因介绍或代理销售产品或服务而支付的报酬,因此有无支付佣金的必要,应以有无实际提供仲介劳务为判断标准,若营利事业未提示足资证明确有居间仲介事实的证明文件,则不得列报为营利事业费。

营利事业列报国外佣金支出注意事项 图/经济日报提供

国税局官员提醒,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2条规定,营利事业列报佣金支出时,首先,要提供「款项实际流通的证明」,包括双方签订的合约、结汇证明或银行汇款等;还要佐证对方确实有「居间仲介服务的具体证据」,包括仲介及洽商过程的传真、电子文件、电话通联记录等,或是完整的询价、报价、订单、销售合约等纪录提供查核。

官员表示,国税局要求查核时,以上二个要件缺一不可,有时候跨国企业的关系人之间,没有实际提供仲介劳务,却在形式上签订合约书或者结汇支付证明,为了避免浮列佣金,税法针对这类费用有较严格的要求,若被认定交易没有仲介事实,或并非经营业务所必需的支出,就会剔除该笔国外佣金。

另外,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以台币支付国外佣金者,应在不超过出口货物价款3%范围内,若佣金超过货款3%时,应另提供国外代理商或代销商已收到该款项或存入其帐户的证明。

国税局提醒,营利事业还需留意,透过仲介进行跨国贸易时,只有对象为经纪人、代理人或代销商时,才能列报佣金支出,若是直接向客户的业务人员洽谈,并不能列报佣金支出节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