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抵債 開發票有眉角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债权人为保全债权,自行拍卖或变卖债务人的动产抵押物,若债权人、债务人都是使用统一发票的营业人,都应开立销货发票给买受人及债权人。
高雄国税局举例,债权人甲贸易商为保全债权,将乙贸易商设定动产抵押权的车辆,公开拍卖给丙公司,拍定价格100万元。
甲、乙皆为使用统一发票的营业人,甲公司应开立销售金额(含税)100万元的发票交给丙公司;在收到丙公司支付价金时,则要通知乙公司,开立销售金额统一发票100万元给甲公司,作为进项凭证。
国税局解释,依规定,债权人为保全债权,自行拍卖或变卖债务人的动产抵押物或质押物,属于《营业税法》规定,将货物所有权移转给他人以取得代价,属于销售货物行为,应依法开立销售凭证交给买受人(即前述案例的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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