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中的法律/企業以債作股攬才 有眉角
公司资金并不充裕,想保留资金,但又需要延揽人才开发产品服务,能够怎么做?一定是给「技术股」吗?创业者为此常询问解决之道。
依公司法第99条之1及第156条第5项规定,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都可以用对公司所有之货币债权、公司事业所需之财产或技术抵缴股款,这些都是「不以现金」换取股份(出资额)的方式。在决定做法时,可以有三个思考方向。
首先,「货币债权出资」尽管法无明文限制种类,但仍须留意实务上仍会检视是否符合「改善公司财务状况,降低负债比例」的立法目的,因此并不包括「对第三人之货币债权」,因此股东以债权抵缴股款时,仅得以「对公司」所有之货币债权抵缴。此外,如为股份有限公司,还需要经过董事会决议货币债权抵充之股款数额。
其次,如果是「技术出资」,须留意的是,限于「公司所需」且「非属公司自行研发之技术」。因技术出资在公司法上并无明确范围定义,因此除传统智慧财产权外,也很常将非专利技术、资源或人脉等资产纳入此范围中,暂且不谈这些「被声称的技术」有时有会计科目认列与否的问题,在非闭锁性股份有限公司组织的情况下,光在会计师查核签证公司登记资本额时,公司即需提供有关机关团体或专家之鉴定价格意见书,使公司为此又需先支付相当费用成本,而不符合公司保留资金的需求。
在这样的情况下,创业者为延揽人才,若着重于该人才为公司提供研发,原本需要真金白银的支付薪酬,但其实也可透过转换服务模式方式,也就是采用对公司所有之货币债权抵缴股款,将公司原本需支付给该人才的服务报酬,作为出资方式抵缴公司出资额或股款(即俗称的「以债作股」)。
借由将直观式的技术内容入股,改为人才对于公司所有的服务报酬债权抵缴出资额或股款,可免除出具鉴定价格意见书的要求(但闭锁性股份有限公司无此应备文件要求)。但公司于办理增资时,仍需提供债权抵缴股款明细表,该表中并应载明股东姓名、债权发生之原因、日期、金额及抵缴股款之金额,经债权人同意签名或盖章,并检附债权发生之主要证明文件。
第三,要留意的是,当公司以股份替代服务价金债务给付时,创业者仍需留意换取给该人才的整体出资额或股份占比,确保自己对于公司经营权的掌握度。同时,为避免发生人才在取得公司出资额或股份后即离开公司、或研发期间发现双方有难以维系合作的情况,以及办理公司增资登记的作业次数,建议创业者在给与出资额或股份前,与其约定分阶段或达到特定期间时结算后授予约定比例的出资额或股份,也约定好双方不再合作时,出资额或股份的处理方式,像是创办人可以特定金额购买等退场机制。至于如该人才将由公司所聘雇的情况,也可借由对公司所有之薪资债权抵缴股款处理。
(本文由众勤法律事务所资深律师张媛筑口述、记者叶卉轩采访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