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居国外还能避开保费? 「停复保」制度退场的背后意涵
▲12月23日,卫生福利部即将正式废止全民健保「停复保」制度。(图/记者洪巧蓝摄)
● 陈撷安/科技集团法务
12月23日,卫生福利部即将正式废止全民健保「停复保」制度,这项改变引起高度关注,对于长年旅居国外的国人来说,未来不论身在何处,只要保有户籍,健保费都得照缴不误。随着「停复保」的正式废止,旅外国人的健保资格及保费负担如何调整?海外紧急医疗费用是否仍可申请核退?这些都将成为社会热议的焦点。
一、 事件背景与判决主旨
本案源自声请人多年旅居国外,依《全民健康保险法施行细则》申请「停保」,但因返国后未依规办理「复保」,遭中央健康保险署要求补缴保费。声请人对此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并在用尽救济途径后声请宪法解释,认为施行细则相关规定欠缺法律明确授权,已逾越立法范畴。
宪法法庭在审理中认定,停保与复保制度涉及人民健康管理自主权与财产权,亦关乎全民健保公平性及财务稳健,属重大公共利益事项,应有法律或明确授权命令为依据,否则即违反法律保留原则。
宪法法庭最终判决指出,《全民健康保险法施行细则》第37条第1项第2款及第39条第1项第2款,因缺乏具体授权而违宪,应自判决公告日起两年内失效,以留待主管机关修法或调整制度内容。判决强调,法律保留原则是保障人民基本权利的核心,尤其是涉及强制性社会保险的权利义务规范,更需立法机关明确规范以维持制度正当性与可预见性。本案的裁定,彰显了宪法对人民权利保障与公共利益平衡的要求。
二、法律与制度层面
全民健保属于强制性社会保险,其制度设计涉及人民的财产权及健康风险管理的自主决定权,为重大公共利益事项。依据宪法法律保留原则,凡对人民基本权利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应由法律或法律明确授权之命令加以规范。然而,《全民健康保险法施行细则》中有关停保与复保制度的规定,系主管机关以施行细则创设,缺乏法律授权依据,逾越立法权限,违反法律保留原则。此种欠缺法律基础的规定,不仅削弱了制度的正当性,也可能对人民基本权利保障造成威胁。
虽然停复保制度涉及公共利益且具一定的正当性,但在比例原则及平等权保障的检讨下,宪法法庭认为相关规定尚未违宪。停复保制度的设计旨在平衡长期旅外国人短期返国的健康保障与健保费公平负担,对人民的财产权与健康自主权的限制程度属于合理范围。
此外,针对政府驻外人员及其随行眷属免除强制复保或停保的例外规定,因其基于公共利益与特殊职务需求,并未构成不平等对待,符合宪法第7条平等权保障之意旨。
▼《全民健康保险法施行细则》中有关停保与复保制度的规定,系主管机关以施行细则创设,缺乏法律授权依据,违反法律保留原则。(图/资料照)
三、停复保制度废止后 影响与调整
根据修订内容,现有停保者须于返国当日复保,并不得再次办理停保。这一过渡条款的设计,旨在平衡过渡期间的权利保障与制度衔接。废止停复保后,所有拥有户籍的国民无论是否长期旅居国外,均需持续缴纳保费,确保全民健保作为强制性社会保险的公平性。
从财务角度看,废止停复保制度后,每年预估可为健保带来约23亿元的额外收入,对于健保财务平衡有实质助益。此外,旅居国外者如出境超过2年,依法须办理户籍迁出,自迁出日起不再具健保资格。但为保障旅外国人基本健康权益,相关规定仍允许他们在境外紧急医疗时申请医疗费用核退。
这一制度调整,在确保健保财务稳健的同时,也兼顾到旅外国人的基本健康需求,展现出政策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的考量。
四、结论与建议
(一)法律与制度完善的必要性
全民健保作为强制性社会保险,其对人民健康管理自主权与财产权的影响深远,具有重要的公共利益意涵。基于宪法法律保留原则,凡涉及人民基本权利的重要事项,应由法律或明确授权的命令规范,以确保制度设计的正当性与可预见性。
本案中,《全民健康保险法施行细则》迳行创设停保与复保制度,却欠缺具体的法律授权,明显逾越行政机关的权限。未来修法应着眼于法律授权的明确化,尤其是在涉及全民健保制度基本架构的部分,应由立法机关明确规范,避免行政机关透过细则制定制度性条款,导致法律基础脱节及人民权利保障不足。
(二)公平性与财务健全的平衡
此次修法旨在回归健保精神,即透过全民一致的义务,实现公平分担健康风险的目标,并改善制度财务结构。废止停复保制度后,所有拥有户籍的国民均需缴纳保费,这不仅能够确保制度公平性,也有助于提高健保财务的可持续性。
然而,针对长期旅居国外者的保费负担与健保使用权益间的合理性,仍需持续检讨。例如,如何在健保保费缴纳义务与境外紧急医疗服务权益之间取得平衡,避免因制度过度苛刻而引发对旅外国人不平等的争议。
未来修法或制度调整应更精细地考量不同人群的特殊需求,力求在公平与效率之间达成和谐平衡,进一步巩固全民健保作为保障社会福祉的重要基础。
▼废止停复保后,所有拥有户籍的国民无论是否长期旅居国外,均需持续缴纳保费,确保全民健保作为强制性社会保险的公平性。(图/记者汤兴汉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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