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不重视版权 地检署:台湾盗版大陆影集也不起诉!
中国大陆是国际知名的「山寨大国」,由于大陆当局对著作权的保护并不周到,想在大陆打「版权官司」是异常困难,世界各国对此也无能为力。面对这种情况,台北地检署也出招:「盗版大陆著作权产品者,基于两岸诉讼权利的平等互惠原则,在大陆不构成犯罪者,在台也不会起诉!」
▲叶姓男子盗版大陆戏剧《美人心计》获不起诉处分。(图/取自网路)
台北地检署近期侦办了一宗「台湾盗版大陆戏剧贩卖」的案子,叶姓被告男子以每套新台币169元的价格贩卖盗版的「美人心计」全套DVD遭到告诉;但地检署认为两岸著作权诉讼权利应该平等互惠,本案「不起诉」处分。
台北地检署的这宗判决,主要是援引高检署对于两岸著作权案件的最新决议。由于两岸在著作权保障的刑事法令上并未达到「平等互惠」原则,台湾人到大陆打侵权官司,远比大陆人到台湾打侵权官司来得困难许多;因此,法律救济权利将以「台湾人民在大陆享有同等诉讼权利」为限。
代理中国大陆古装剧「美人心计」的弘恩文化公司发现,叶姓男子以每套新台币169元的价格销售盗版全套美人心计DVD;一怒之下向台北地检署提出违反著作权的告诉。台北地检署指出,大陆的「著作权法」对于侵害著作权案件的判决,多半限于民事求偿或行政执法,例如没收与罚钱等;与台湾把「著作权法」当作刑法的特别法有很大差别。加上大陆的「刑法」第217、218条认为违反著作权法必须符合「以营利为目的」、「盗版量达1000片以上」、「违法所得须超过人民币3万元」等才构成犯法,相较台湾而言有显著的差异。
台北地检署的这项决定,究竟是「实质上保护人民」还是「著作权法的向后退」呢?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的「平等互惠」原则是否造成两岸著作权法的「共同沉沦」,只要在大陆不构成刑事犯罪,在台湾也不起诉?未来的走向还有待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