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地区人民为中华民国人民等函释 停止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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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发函通令各部会,中国大陆人民不具中华民国国籍、非属中华民国国民,不享有或负担中华民国国民的权利义务,「大陆地区人民亦为中华民国人民」等相关函释,即日起应停止适用或不再援用。
中国籍钱姓男子民国107年来台单车环岛,行经高雄路竹区遭路灯电死,其家属提出国赔,法院一、二审判高雄市政府需赔463万元;法院今年2月指出,判决是经函询国赔法主管机关法务部及陆委会,获函复「中国大陆人民也是中华民国人民」,适用国赔法,所以据此依法赔偿。
此判决引发社会关注,行政院秘书长李孟谚昨天发函通令各部会指出,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2条仅以设户籍地定义台湾人民与中国大陆人民,但自条例施行以来,部分机关曾以解释函令认定中国大陆人民亦属中华民国国民(或人民),或赋予中国大陆人民等同于中华民国国民的权利义务。
政院指出,两岸条例公布施行迄今已逾30年,两岸互不隶属为两岸现况和既存事实,中国大陆人民与中华民国国民也明显有别。
为了分辨两岸国民差别,政院举例,民国89年国籍法修法已将定义国籍的用词由「中国人」修正为「中华民国国民」;入出国及移民法第3条第1款也规定,中华民国国民是指具有中华民国国籍的居住台湾地区设有户籍国民或台湾地区无户籍国民,已明确律定中华民国国民的范围。
政院说,中国大陆人民不具中华民国国籍、非属中华民国国民,自不享有或负担中华民国国民的权利义务。
政院强调,两岸条例并未规范关于国籍的取得或国民身分的认定,因此应适用其他有关法律的论断,而不宜迳以函释替代,相关做法不合时宜,也容有未妥。
政院表示,「大陆地区人民亦为中华民国人民」相关解释函令已经由大陆委员会会同相关机关完成检讨,应自即日起停止适用或不再援用;其他机关也应就业管部分,尽速完成既有函释盘点,停止适用或不再援用相关函释,并尽速完成相关法制程序。
政院强调,凡涉及中国大陆人民的权利义务事项,应以法律,或法律明确授权的命令明定。各机关未来遇有法令制定或修正时,也应并同检视涉及中国大陆人民权利义务的规范。
民进党立委郑运鹏晚间也在脸书指出,未来若法官还有类似的引用及判决,就是法官个人意识形态问题、就是错误的判决,必须接受民众的批判,司法院也须进行教育训练、统一解释。(编辑:林克伦)112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