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大陆人也是中华民国人民」停止适用 立委:法官不一定要采纳

民众党立委邱臣远。(邱臣远提供)

行政院发函通令各部会,中国大陆人民不具中华民国国籍、非属中华民国国民,不享有或负担中华民国国民的权利义务,「大陆地区人民亦为中华民国人民」等相关函释,即日起应停止适用或不再援用。民众党立委邱臣远表示,函释虽具解释力,但法官不一定要采纳,在实务上可能不敷使用,未来若发生类似事件,需要有更明确裁定准则。

中国籍钱姓男子民国2018年来台单车环岛,行经高雄路竹区遭路灯电死,其家属提出国赔,法院一、二审判高雄市政府需赔偿463万元;判决是经函询国赔法主管机关法务部及陆委会,获函复「中国大陆人民也是中华民国人民」,适用国赔法,据此依法赔偿。

邱臣远说,回归本案,台湾在体制上与中国回异,该受害中国民众,也并未对台缴纳税金等,在权利义务上显然不对等,用「等同国民」的名义进行国赔,确有不妥之处。

他认为,同样是国赔,但解释方式必须符合现实与法理,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5条:「本法于外国人为被害人时,以依条约或其本国法令或惯例,中华民国人得在该国与该国人享受同等权利者为限,适用之。」此条文可引为参酌。

邱臣远建议,未来与中国沟通订定互惠条例,研议台湾人民在中国境内是否也能请相关赔偿,在双方互惠的前提下,期望未来能以具体条约为依归,保障两岸人民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