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夺权之路2.0 蓝白党人国会扩权受挫之后

▲蓝白党人「毁宪乱政」的诸多作为,是他们走上「夺权之路」的种种手段。(图/记者李毓康摄)

● 张嘉尹 /东吴大学法律学系专任特聘教授

今年(2024年)10月31日,有7位大法官任期届满,功成身退。由于立法院蓝白党人持续杯葛民进党政府人事案,包含七位新任大法官候选人,考试委员以及通传会委员在内的提名,虽然从七月开始就陆续送入立法院,但是迄今为止,这些人事案连立法院程序委员会都没有排入。

因此,从11月1日起,宪法法庭只剩下8位大法官,虽然依据现行《宪法诉讼法》的规定,宪法法庭无论是受理、言词辩论、评议、裁判等程序,需要大法官总额三分之二的出席,由于计算基础是「现有总额」,因此尚能运作。然而除了第一届大法官,因为遭逢国家剧变随着中华民国政府播迁来台,以至于一开始面临人数稀少的窘境之外,这是宪法法庭(过去称为「大法官会议」)在历史上首度面临人数缺稀的例外状态,如果立法院迟迟不行使大法官的人事同意权,接下来大法官的现有总额仅仅超过法定总额(15人)过半数1人。

夺权之路的绊脚石

立法院蓝白党人迟迟不行使新任大法官的同意权,并不是单一事件。拒绝行使同意权的情况,前有针对NCC委员以及考试委员新任人选,后有针对金管会委员新任人选,如果蓝白党人继续杯葛这些人事案,接下来将会有越来越多的国家机关无法补足成员,直接或间接造成其正常运作的阻碍。除了对于国家重要机关的人事杯葛外,从这个会期开始,蓝白党人还联手杯葛2025年度的国家总预算。凡此总总,都呼应了我在今年5月时所发表文章时大胆提出的观点,这些都是蓝白党人「毁宪乱政」的诸多作为,是他们走上「夺权之路」的种种手段。

宪法法庭在今年10月25日做出113年宪判字第9号判决,宣告《立法院职权行使法》(以下简称《立职法》)新修订种种规定违宪,遏止了蓝白党人透过《立职法》箝制行政权的扩权企图,然而并没有真正阻止她们的野心,只是让她们对于宪法法庭更为忌惮,更将宪法法庭视为眼中钉,因此本号判决做出后,她们继续污名化宪法法庭,甚至敢于公开宣称,没有遵守宪法法庭裁判的义务。事实上,今年9九月开始的这个会期,立法院蓝白党人就是以拔除这个眼中钉作为主要任务之一,因为她们知道,在现今宪政体制之下,真正能够制衡她们滥用立法权胡作非为的,主要就是有权力宣告法律违宪无效的宪法法庭。在往夺权之路上,必须扫除的一大障碍就是拥有法律违宪审查权的宪法法庭。

▼现今宪政体制之下,真正能够制衡滥用立法权胡作非为的,主要就是有权力宣告法律违宪无效的宪法法庭。(图/记者林敬旻摄)

蓝白党的国会扩权与受挫

今年5月,可能是台湾社会最焦虑的一段期间,当时立法院蓝白党人,挟着人数的优势,为了强推并加速立职的通过,不惜在整个立法程序的各个环节,曲解立法院的各项议事法规,并滥用权力动辄以表决方式,排除立法院民进党籍立委实质参与立法过程的权利,亦即在各个程序排除其讨论审议的机会,以此具有重大明显瑕疵的方式强行表决通过《立职法》与《刑法》第141-1条「藐视国会罪」。

半年后回顾当时台湾民主的急迫情事,在当时难以预测立法院的这种多数暴力,是否会继续下去进而成为常态,以至于颠覆自身的民主性质。由于预期行政院的覆议会失败,当时台湾社会最后的希望是作为宪法守护者的宪法法庭,寄望在《立职法》等法通过之后,借由有权机关的释宪声请,让宪法法庭有机会透过法规范宪法审查程序,遏止立法院多数透过《立职法》等法破坏既有宪政体制的行为。

试想,如果不是法学界、律师界连署声明抗议,如果没有三次青鸟行动包围立法院,如果没有《立职法》通过后,行政院提出覆议,如果没有立法委员总统、行政院与监察院声请释宪,立法院多数可能会如法炮制,继续以这种具有重大违宪疑义的方式通过更多具有重大违宪疑义的法律。

▼如果不是法学界连署声明抗议,如果没有三次青鸟行动包围立法院,如果没有声请释宪,立法院多数可能会如法炮制,继续以具有重大违宪疑义的方式通过更多法律。(图/民众提供)

另一方面,立法院多数并非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违宪,尤其是行政院对于《立职法》与《刑法》第141-1条覆议失败之后,包含立法委员总额四分之一以上、总统、行政院与监察院分别提出释宪声请,立法院多数必须面临宪法法庭以严格法律观点对《立职法》等法进行违宪审查,无法再以多数暴力遂行所愿,因此在今年7月初就打算对宪诉法动手,除了放话将在下个会期杯葛新任大法官的人事案之外,并由翁晓玲领衔提出《宪诉法》修正提案,试图箝制这个她们最害怕的违宪审查机关。司法权对于立法权的制衡,宪法法庭对于立法院通过法律的违宪审查,其重要性于此一目了然。

果如预期,宪法法庭很快受理四个声请释宪案与对于《立职法》相关条文与《刑法》第141-1条暂时处分的声请(宪法诉讼案),在今年7月10日举行暂时处分的言词辩论,宪法法庭旋即于7月19日做出113年宪暂裁字第1号裁定,宣告《立职法》违宪疑义条文与《刑法》第141-1条暂停适用,无疑大打脸立法院蓝白党人,虽为暂时处分裁定,然而根据该号裁定的理由,大体已经可以窥得宪法法庭对于《立职法》违宪疑义条文与《刑法》第141-1条的见解。

宪法法庭在今年8月6日举行该案的言词辩论,并于今年10月25日对本案宣判,做成113年宪判字第9号判决,如同四份释宪声请书与大部分宪法学者所持见解,宪法法庭宣告《立职法》大部分被指谪违宪条文与《刑法》第141-1条违宪,并立即失效,其余则以「合宪性解释」限缩其文义范围。

▼宪法法庭宣告《立职法》大部分被指谪违宪条文与《刑法》第141-1条违宪,并立即失效,其余则以「合宪性解释」限缩其文义范围。(图/翻摄司法院网页)

对此释宪结果,立法院蓝白党人并不承认她们的失败,反而夸夸其言的说,《立职法》等法仅有部分违宪,仍有部分合宪。实则《立职法》的重大修正,几乎都被宣告违宪,尤其是立法院极度扩张调查权与听证权的相关规定。即使那些被做「合宪性解释」的条文,实质上仍等同于被宣告违宪,因为经过大法官的「加工」之后,原来的条文已经达不到原来的「立法目的」了,已经名存实亡了。

例如该号判决虽然没有宣告《立职法》第15-1条第1项违宪,但是重申宪法增修条文第4条第3项,并未课予总统到立法院做国情报告的宪法义务,并以该条规定的规范效力不及于总统,立法院的国情报告邀请对总统无宪法上的拘束力,在这个前提下才认为该条不生抵触宪法的问题。换言之,立法院多数想要透过该条强迫总统到立法院做国情报告的目的,因此项「合宪性解释」而无法达成。

又如,《立职法》第25条第1项对于反质询的禁止,虽然没有被宣告违宪,而同样被做「合宪性解释」,然而同样无法达成原有箝制被质询官员行为的目的。因为宪法法庭不但抽象定义「反质询」,还指出行政院院长或行政院各部会首长,即使以「问题或疑问句」等语句形式来答复质询,或是以「提问」的方式来厘清质询问题,即使表达方式有「礼仪上之争议」(白话文就是「不礼貌」),仍然属于对于质询的答复而不构成反质询,并认为该条项规定在此前提下才不抵触宪法。显然,宪法法庭认为官员不构成反质询的种种行为,就是该条项所欲禁止的对象,因此才说这种形式上的「合宪性解释」,在实质上就是宣告违宪,因为透过「合宪性解释」,该条项已经没办法再禁止原先所欲禁止的行为。

由于113年宪判字第9号判决的内容与重点非常多,单是判决主文与理由即长达300多页,本文无法针对主要争点与重点一一评析,宪法法庭在极大政治压力下,本于守护宪法的权限与职责,勇于宣告《立职法》等法诸多条文违宪无效,将立法院多数违宪的国会扩权导回合宪国会改革的正轨,以司法院释字第585号解释所揭示的诸原则作为宪法界线,来规范立法院调查权,非常值得称许。虽然瑕不掩瑜,然而本号判决并非没有令人遗憾之处,对于立法院多数通过《立职法》等法时所为的程序重大明显瑕疵,宪法法庭重重提起却轻轻放下,并未宣告该程序违宪,可能留下祸根,这是本文以下的讨论课题。

▼对此释宪结果,立法院蓝白党人并不承认失败,反而夸夸其言的说,《立职法》等法仅有部分违宪,仍有部分合宪。(图/记者李毓康摄)

轻放程序重大瑕疵的隐患

虽然立法委员、总统与行政院所提的三份释宪声请书,都指谪《立职法》等法的立法程序在各阶段都欠缺实质讨论,剥夺立法院少数立委(即民进党籍立委)发言与辩论的权利,没有审议就做出表决,让立法程序沦为多数暴力,因此已经违背民主审议与公开透明原则,整体而言,造成立法程序具有重大明显瑕疵而违宪。

然而113年宪判字第9号判决对于《立职法》等法的立法程序,并没有宣告违宪,虽然一方面认为该程序确有瑕疵,但是另一方面却认为,整体而言,并没有完全悖离宪法公开透明与讨论原则,因此并没有在根本上影响《立职法》等法成立的基础与效力。简言之,宪法法庭认为,以整体来观察,《立职法》等法的立法程序并没有构成重大明显瑕疵,因此没有违宪。

根据大法官过去的释宪实务见解,立法程序或修宪程序是否有践行议事应遵循的程序,根据「国会自律原则」,原则上属于立法院或国民大会的内部事项,由其自行认定,只有在上述程序明显抵触宪法时,才由释宪机关(大法官)加以审查。至于何谓明显抵触宪法,大法官曾提出「明显重大瑕疵原则」作为审查依据:「法律案之立法程序有不待调查事实即可认定为抵触宪法,亦即有违反法律成立基本规定之明显重大瑕疵者,则释宪机关仍得宣告其为无效。」(释字第342号解释)「所谓明显,系指事实不待调查即可认定;所谓重大,就议事程序而言则指瑕疵之存在已丧失其程序之正当性,而违反修宪条文成立或效力之基本规范。」(释字第499号解释)因此《立职法》等法的立法程序是否违宪,根据过去的大法官解释,就看有无构成「明显重大瑕疵原则」。

根据「明显重大瑕疵原则」,立法程序的瑕疵必须同时符合「明显」与「重大」两个条件,才算是抵触宪法。在本案中,「明显」的要件比较没问题,因为根据前述大法官解释,明显的意思就是指系指事实不待调查即可认定,当然大法官的意思不是真的不用调查,而是如果看看议事录或是速纪录就可认定,就属于「不待调查」。113宪判字9号判决即采取「立法院相关院会纪录与议事录之记载」来认定事实,因此不认为不符合「明显」要件。

然而对于「重大」要件,此次宪法法庭提出一个新的原则来作为判断依据:「公开透明与讨论原则」,而且在解释适用该原则时,采取一个极宽松的标准,认为要「完全悖离」该原则才会影响《立职法》等法成立的基础与效力,就此而言,宪法法庭最后根据前述记载,认为立法程序并没有完全悖离该原则,所以并没有违宪。

▼根据「明显重大瑕疵原则」,立法程序的瑕疵必须同时符合「明显」与「重大」两个条件,才算是抵触宪法。(图/记者李毓康摄)

我们当然可以理解宪法法庭的用心,就如同大法官为什么没有将《立职法》等法的增订条项全部宣告违宪,而采取大部分违宪小部分「合宪性解释」的判断,这背后的考量应该就是为了尊重宪政体制内立法权的功能,以及尊重立法权的立法形成自由。尤其是「重大明显瑕疵原则」乃是在「国会自律原则」的前提下,例外才做立法程序违宪审查所发展出来的审查原则。

然而必须指出,虽然立法院在宪政体制下是自己程序的主人,然而不但立法权的形成自由有其宪法界线,最应符合民主原则的立法程序亦有其宪法界线。即使根据议事录等记载,《立职法》等法的立法过程,在司法与法制委员会或是在院会的第二读会程序,并没有完全排除登记发言委员的发言,然而偌大的立法院,其法定总额高达113人,却只是允许2至3位或是1至2位立法委员各发言3分钟,国民党党团即提出动议停止讨论,并挟其人数优势表决通过,这样的立法过程中,发言只是一种形式上的点缀,从人数与时间来看,完全欠缺进行讨论的可能性。

对于最应该践行民主审议程序的立法院,在议案表决前完全没有真正的审议与讨论,刚好就完全欠缺作为民主程序的核心要素,这种不议而决,怎么会只是因为点缀几个立法委员发言三分钟,就没有完全抵触宪法公开透明与讨论原则呢?

试图滥用议事规则,在立法程序的各个环节排除对于法案的审议与讨论,以多数暴力的方式来强推内容高度违宪疑义的法律,不就是立法院多数在今年五月底前的做法?这种以程序上重大明显瑕疵的方式来遂行其意志的行为,已经完全颠覆立法院本应具有的民主本质,并将其转型成为一个以多数暴力来掌控一切的立法独裁,如果没有来自社会各界的抨击与抗议,以及后续行政院覆议与宪法诉讼的提起,立法院蓝白党人应该会食髓知味,继续以此方式来推动其他具有高度政治争议性与高度违宪疑义的法律,例如《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公民投票法》、《财政收支划分法》、以及《宪法诉讼法》的修订。

▼对于最应该践行民主审议程序的立法院,在议案表决前完全没有真正的审议与讨论,刚好就完全欠缺作为民主程序的核心要素。(图/记者林敬旻摄)

令人遗憾的是,虽然宪法法庭在言词辩论时,有将是否构成程序上明显重大瑕疵的问题当成是主要争点之一,然而113年宪判字第9号判决却认为,虽有瑕疵却还没达到抵触「明显重大瑕疵原则」的程度,因此没有违宪。宪法法庭做出此结论,固然其法律论理,然而囿于尊重国会自律,轻放此次立法程序的重大瑕疵,后果堪忧。

鉴于目前立法院蓝白党人,并不真正忠实于宪法,亦不遵守宪法所要求的机关忠诚义务,毋宁其行为刚好是反其道而行,试图透过《立职法》以及其他法律的通过,透过对于下一年度国家总预算的阻挡,透过对于重要国家机关新人事的杯葛,以规避修宪的方式来变更现有的宪政体制,并瓦解现有的宪政秩序。她们难道不会因为本号判决对于程序瑕疵的轻放而受到鼓舞,继续肆无忌惮的滥用权力并曲解议事规则,继续以具有重大瑕疵的程序来强行表决,通过任何她们想要通过的法律?这或许是宪法法庭做出本号判决时,没有认真对待的情事,也可能宪法法庭认为,法律归法律,政治归政治,而没有对于判决的后果认真考量。

事实上,本文的担心并非无的放矢,以11月4日开始在委员会里审议的《财政收支划分法》修正案为例,已经可以观察到蓝白党人继续滥用议事程序,以种种匪夷所思的方式,想要规避对于草案进行实质的讨论。

▼以11月4日开始审议的《财政收支划分法》修正案为例,已经可以观察到蓝白党人继续滥用议事程序,以种种匪夷所思的方式,想要规避实质讨论。(图/记者林敬旻摄)

毁宪乱政的下一个阶段

宪法法庭在宣告《立职法》等法违宪无效时,主要的判决理由就在于,立法院制定该法时,已经逾越其宪法所赋予的权限,并抵触宪法权力分立原则。其实今年2月以来,很多立法院多数的修法提案或制定法律的提案,都有逾越立法权限并抵触权力分立原则的情形。

基于宪法法庭判决效力的个案性,即使《立职法》等法主要因为此等理由而违宪,也只是《立职法》等法诸多条文违宪无效,对于想要实质变更宪政体制,并篡夺其他宪法机关权力的立法院多数,难以发挥警示作用。反而是,如果立法院一直制定有重大违宪疑义的法律,即使宪法法庭没有因为其种种敌对立法行为而被瘫痪,基于宪法诉讼程序的严谨性与繁琐性,恐怕最终仍会被过多的法规范宪法审查案件所塞爆,而实质上难以正常运作。以立法院多数现今的「廉价」提案方式,这个担忧并非没有未来成为现实的可能。更何况,立法院多数早已磨刀霍霍着手对付宪法法庭。

针对宪法法庭,立法院蓝白党目前人祭出三支箭,除了前述杯葛新任大法官人事案之外,另外还有两个《宪法诉讼法》(以下简称《宪诉法》)的修法提案,其一是增订《宪诉法》第4条第3项,将《宪讼法》的「现有总额」变更定义为宪法增修条文第5条第1项的「法定总额」15人。其二是修改《宪诉法》第30条与第43条,将宪法法庭做出判决与暂时处分裁定的可决人数,从原有的「过半数」改为「三分之二」。

▼针对宪法法庭,立法院蓝白党目前人祭出三支箭。(图/记者郑佩玟摄)

结合三者,如果蓝白党人持续不行使新任大法官同意权,由于在今年11月以后,宪法法庭仅剩下8位大法官,根本不足「法定总额」的三分之二所要求的10人,就面临无法合法组成宪法法庭进行各项程序,即使立法院同意部分大官人事案而满足此一条件,宪法法庭亦必须面对极高的表决门槛10人,无论如何,宪法法庭将面临难以运作的窘境。

宪法法庭(司法释宪机关)是宪政体制所内建的宪法守护者,除了保障人民基本权利免于受国家侵害之外,同时是宪法权力分立制度的守门人,也是国家权力之间,尤其是行政权与立法权之间发生政治冲突时,可以透过机关权限争议程序,来协调两者权力免于陷入民主内战的仲裁人。当立法院多数采取各种看似合法手段,企图瘫痪宪法法庭并着手实行,宪政秩序遭遇到真正的宪政危机,守护宪法法庭,守护宪法守护者,是下一个阶段我们守护宪法的重要任务!

▼当宪政秩序遭遇到真正的宪政危机,守护宪法法庭,守护宪法守护者,是下一个阶段的重要任务!(图/记者汤兴汉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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