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主注意 台中市7/1起充电车格「使用者付费」
台中市充电车格7月1日起将采累进费率收费管理。(交通局提供/张亦惠台中传真)
台中市政府为友善电动车,公有停车场充电桩、停车皆免费,没想到却有车主成立群组,甚至霸占充电桩及充电车格情况传出,为解决公有路外停车场充电车格遭长时间占用停放等问题,市府交通局预计7月1日开始实施充电车格收费,预计采第一小时20元,第二小时起每小时40元的累进收费制,落实使用者付费精神,但电动车在非充电车格停车仍免费。
台中市停车管理处表示,因应停车场电动车充电车格占用问题,已于去年3月起试办26场公有路外停车场充电车格,采累进费率收费管理(电动汽车充电时不收费),经试办结果,平面停车场部分充电车格约有83%处于闲置状态、充电行为约有13%、停车占用行为约有4%,立体停车场部分充电格约有50%处于闲置状态、充电行为约有50%,有效改善充电车格遭非充电车辆长时间占用问题。
交通局长叶昭甫说明,台中市公有收费路外停车场充电车格收费,目前规划采累进费率,即第一小时20元、第二小时起每小时皆为40元方式计费,各式证件及车种(含月票车)均依公告费率收费,与民营慢充站平均市场行情相较(平均每小时约50元),停车费相当于打8折优惠,未来将视使用率滚动检讨费率。
叶昭甫强调,市府持续推广各项绿能措施,电动车若停放于台中市其它公有非充电车格(路边、路外约11万格)仍免收停车费,而「充电车格」因属专用车格,为减少遭占用等不当使用情形,故将充电车格纳入收费管理,营造更友善的电动车辆环境,也有助推广民众使用低碳交通运具。
交通局说明,充电车格依停车场法规定属专用性质,任何车辆停放于充电车格,若未充电即属占用行为,除将依充电车格公告的停车费率收费外,并依法实施车辆拖吊移置作业,也会在「告示牌」设置检举QR-Code供民众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