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击前女友胸部恐吓「先杀妳再自杀」 恶男押她性侵下场出炉

台中市51岁刘姓男子为求与A女复合,竟持电击棒电击其胸部,趁载A女返回住处时,恐吓「别让我不高兴,我有刀」、「我会先杀妳再自杀」,对A女强制性交得逞,一审法官认刘男犯携带凶器强制性交等5罪,判有期徒刑10年4月,二审改判5年7月徒刑。(王煌忠摄)

台中市51岁刘姓男子,不满A女分手后断绝联络,透过追踪器掌握其出现在狗园,竟持电击棒电击其胸部,趁载A女返回住处时,恐吓「别让我不高兴,我有刀」、「我会先杀妳再自杀」,对A女强制性交得逞,一审法官认刘男犯携带凶器强制性交等5罪,判有期徒刑10年4月,二审根据事证,无法积极认明刘男对A女强制性交时,有持水果刀或电击棒等凶器,改判5年7月徒刑。

检方起诉指出,刘姓男子曾在2023年6月初至7月底,与A女同居在台中市,双方分手后,A女即断绝联系,引发刘男不满,遂在A女座车放置Smart Tag追踪器,去年8月12日中午12时许,刘男发现A女前往台中市北屯区东山路1处狗园,竟持持电击棒进入表明复合之意,因A女不从,刘男竟持电击棒电击A女胸腹部、徒手勒住A女颈部、将A女压制在地,经A女不断求饶,刘男才罢手。

刘男接着驾驶A女座车,要求其坐在副驾座,抵达A女住所后,见A女在房间内更衣,出言恫吓称「我身上有刀,你好好配合」、「我会先杀你再自杀」等语,令A女心生畏惧与以性侵得逞。

刘男在一审审讯时,坦承对A女强制性交,但否认当下有携带任何凶器,电击棒在狗园时已丢弃,法官认刘男否认有携带凶器犯强制性交犯行,且未与A女达成和解或弥补其所受损害等犯后态度;参以刘男曾犯重伤害未遂罪,以犯窃录他人非公开活动、伤害、携带凶器强制性交、窃盗、重伤害,有期徒刑部分判10年4月。

不过全案进入二审,法官认为,依据卷内相关证据,应无法积极证明刘男有持水果刀或电击棒之凶器,对A女强制性交,且于事后与A女达成和解,赔偿A女所受损害,就刘男犯强制性交量处有期徒刑3年2月,重伤害未遂处2年10月有期徒刑,应执行有期徒刑5年7月,拘役部分应执行拘役60日;除窃录他人非公开活动及窃盗罪部分确定,其余仍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