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害男大生枉死!救护车被揪出乱鸣笛闯红灯 卫生局出手了

▲3月份的一起死亡车祸出现大逆转,原被判定酒驾的男大生经过家属申请复验后体内无酒精反应,还其清白;而卫生局事后调查发现救护车执勤不符规定,被裁罚6万元。(图/资料照片)

记者许权毅、游琼华/台中报导

台中市北区3月发生的男大生骑车与救护车事故死亡车祸出现大逆转,原先由医院抽血验出,死者施姓男大生体内有0.54mg/l酒测值,但家属不服复验,检方抽取死者眼球液复验,确认体内无酒精,还男大生清白。此外,车祸当下,该辆民间救护车其实是载送「病患回家」,台中市卫生局判定该辆救护车执勤不符合规定,依法救护车公司裁处6万元。

还原整起案件经过,今年3月19日晚上22时20分左右,22岁施姓男大生沿着太原路绿灯直行,另名63岁黄男驾驶民间救护车,沿着崇德路鸣笛闯红灯通过路口,施生煞车不及撞上救护车侧面,导致头部重伤,送医仍死亡。

▲男大生机车被撞烂,救护车的前保险杆也撞断,显现当时撞击力道之大。(图/资料照片)

民间救护车驾驶黄男当时被依过失致死罪嫌送办。但事后追查也发现,当时救护车并非载送患者要赶往医院救命,而是将已完成治疗的患者返家,却「鸣笛、闯红灯」通过事发路口,也让外界质疑救护车执勤不符规定。

台中市卫生局表示,依据紧急医疗救护法,救护车非因情况紧急,不得使用警鸣器及红色闪光灯。违者依同法第42条规定,处新台币6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锾。

依据紧急医疗救护法第3条,所谓紧急医疗救护,包括下列事项:一、紧急伤病、大量伤病患或野外地区伤病之现场紧急救护及医疗处理。二、送医途中之紧急救护。三、重大伤病患或离岛、偏远地区难以诊治之伤病患之转诊。四、医疗机构之紧急医疗。

卫生局在接获案件后,也启动行政程序调查。卫生局指出,经查该辆民间救护车系属接送医院处置完毕之民众返家,未属紧急勤务范围,不得使用警鸣器及闪光灯,在4月10日依违反紧急医疗救护法第42条裁处该救护车公司新台币6万元。

卫生局表示,将持续辅导所属救护车机构,执行救护勤务时,应合于紧急勤务下方使用警鸣器及红色闪光灯,并应特别注意,行经路口应减速、注意左右来车及施打方向灯等交通安全,以保障司机、病患与用路人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