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缴1.2亿回收清除费 彰化兄妹获缓起诉

依规定制造「一次使用」纸容器、塑胶容器,均属《废弃物清理法》之「列管责任物」,必须依《应回收废弃物责任业者管理办法》规定,每2个月自行向「回收基管会」申报营业量,按各项产品费率(每公斤5元至69元不等)乘以营业量缴交「回收清除处理费」。

赖姓兄妹在彰化县大村乡成立免洗餐具容器制造厂,哥哥担任负责人、妹妹是财务主管,主要生产纸器平板容器、塑胶容器等一次性容器,赖姓兄妹自2019年起指示员工登入环保署网站申报生产制造营业量,却短报营业量致环保署陷于错误。

彰检表示,赖姓兄妹基于诈欺得利、行使业务上登载不实文书及不实申报之犯意联络,以「以多报少」方式,向环保署诈得短缴回收清除处理费共1亿2514万8363元。

赖姓兄妹除要缴回1亿2514万8363元短纳费用,还被罚了1亿2515万元,加上逃漏税6887万元,总裁罚金额高达3亿1916万元,除已经缴纳的1.2亿元外,余额将分期缴回。

检察官考量赖姓兄妹已缴回1.2亿元,剩余2亿余元补缴及裁罚金已与彰化执行分署签立分期缴纳协议,将兄妹处分缓起诉,缓起诉期间均3年,并应各向公库支付150万元、100万元缓起诉处分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