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行贿、巨额行贿?严查!让围猎者付出代价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王卓报道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则刑事判决书显示,云南省宣威市万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徐天福为谋取竞争优势、顺利承揽工程及结算款项等,先后14次送给曲靖市委原副书记李云忠共计人民币1377万元。徐天福犯单位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执行纪律没有例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行贿者和受贿者都应付出代价。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和五次全会均对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作出部署。监察体制改革以来,监察法赋予监察机关对涉嫌行贿犯罪的涉案人员采取留置措施的权力,从法律上落实了受贿行贿一起查的要求。
受贿行贿是一对孪生兄弟,宽容任何一方都是对腐败的纵容。纪检监察机关树立“双管齐下”的理念,在严惩受贿的同时,强化对行贿行为的打击和处理,释放出坚决斩断“围猎”和甘于被“围猎”利益链的强烈信号。
甘肃省纪检监察机关从严查受贿问题入手,顺藤摸瓜查处行贿问题。省纪委监委从查处的酒泉市委原常委、敦煌市委原书记詹顺舟,读者出版集团原董事长王永生,省农垦集团原董事长杨树军等29名厅局级领导干部受贿犯罪案件中,立案查处行贿人122名。据统计,2018年至2020年,该省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查处涉嫌受贿行贿违法犯罪案件511件,涉及641人。其中,对234名涉嫌行贿犯罪人员采取留置措施,目前已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151人,法院已判决102人。
“我们在查处关键少数、关键岗位和重点人、重点事过程中,注重发现在项目审批、资金管理、人事管理等方面对不法商人提供关照帮助,以及接受不法商人、请托人、特定关系人输送巨额利益的问题。”甘肃省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在查处领导干部受贿案件时,也逐一核实与其往来的不法商人、特定关系人提供资金的数额、次数、时段、方式、原因,综合研判资金性质,凡有请托事项、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查处。
行贿尤其是重大的行贿犯罪污染政治生态,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败坏社会风气。纪检监察机关按照中央纪委全会部署,严肃查处多次行贿、巨额行贿行为,斩断“围猎”和甘于被“围猎”的黑色利益链,持续强化震慑效应。
昆明泰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楠、云南东科奇技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梓维、云南卓之然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潇、云南云之云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建华,因涉及云南省阜外心血管病医院原副院长马林昆严重违纪违法案,已被留置……前不久,云南省纪委监委发布了一则相关人员因涉嫌向公职人员行贿而被留置的消息。该省阜外心血管病医院原副院长马林昆违纪违法案件涉及药品医疗器械、耗材供应商数十人,省纪委监委对行贿数额大、屡教屡犯、拒不配合的行贿人采取留置措施。“贿赂犯罪中往往行贿人较多,每个人的数额、情节、行为后果都不尽相同,这就需要在查处过程中加以区分,把打击重点放在巨额行贿、多次行贿、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行贿犯罪,做到既严厉惩治,又顺应民心。”
一面严肃处置,一面通报曝光。2020年3月,陕西省纪委监委发布信息,陕西兴茂侏罗纪煤业镁电(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乃则涉嫌行贿犯罪问题被立案调查。通报消息虽短,却向外界传递了明确的信号——纪检监察机关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已经成为常态。
实践证明,对行贿行为加大通报曝光力度,能够扩大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外部效应,释放对行贿行为零容忍的强烈信号,营造对行贿者人人喊打的高压震慑氛围。
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必须依规依纪依法,做到行与果相协调、罪与罚一致,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工作实践中,纪检监察机关秉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和宽严相济的办案政策,将认错悔错表现和配合态度与处理结果挂钩,对于那些主动交代问题、认罪认罚、积极退赃以及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行贿人,依法从轻、减轻处理。
甘肃省纪委监委在办理庆阳市系列腐败案件中,对105名情节轻微、主动交代的涉嫌行贿公职人员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占涉案人员的39.9%。通过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综合考虑行贿人配合态度及问题程度区别对待,取得良好效果。
民营经济是我国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记者梳理各类行贿犯罪案件发现,在行贿主体中,企业和个体经营人员占比较大。这就要求纪检监察机关既要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对行贿行为零容忍,又要保障好企业家的人身和财产合法权益。
“杭州近三年查处的行贿人中,88.4%为企业人员或个体户,不少行贿人是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浙江省杭州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监委主任陈擎苍介绍,该市纪委监委探索建立了保障民营企业家在协助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时人身和财产合法权益的相关机制,用实际举措让合规合法经营的民营企业家吃下定心丸、安心谋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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