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他团购蹄膀「酸酸的」 竟过期近10年
洪先生与友人团购红烧蹄膀,竟逾期近10年。(潘虹恩摄)
台中市议员江和树(中)认为,商品过期近10年,太扯了。(潘虹恩摄)
该产品制造日期2013年3月15日、有效日期2014年3月15日。(潘虹恩摄)
台中一名洪先生日前和友人团购红烧蹄膀,食用后却发现「味道酸酸的」,一看产品标签,赫然发现竟是2013年制造、过期近10年!他赶紧通知一同订购的亲友,并向台中市议员江和树陈情。江和树28日表示,卫生局将前往该公司进行稽查。
洪先生表示,他和朋友一起团购,在网路买了近20袋红烧蹄膀,本月18日拿到商品,结果只吃了一点,觉得口感酸酸的就丢掉了。替他们代购的友人有退钱给他,但是是友人自掏腰包还是厂商赔钱,不得而知。
江和树表示,接获陈情后,他有去看业者的脸书粉专,该品项1包800克、价格350元,跟洪先生购买的商品吻合,但洪拿到的蹄膀,制造日期是2013年3月15日、有效日期为2014年3月15日,「怎么会有这么扯的事情」,过期近10年还在卖,希望业者解释清楚。
江和树补充,商品制造日期的标示不是印在包装上,反而印在标签上,这样是不是可以把标签撕掉,更改日期再重贴,怀疑有改标之嫌;攸关民众身体健康,希望市府重视、调查清楚。
卫生局食品安全处秘书蔡文哲说明,卫生局将与当事人联系,了解购买、取货等相关细节,并启动稽查人力前往该公司位在沙鹿的营业处所进行稽查,如查获逾期食品,将依违反《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处6万元以上、2亿元以下罚锾;如有标示错误则处4万以上、400万以下罚锾。
法制局表示,民众如买到过期食品致财产或健康损害,得检附具体事证(如发票等购买凭证、就医诊断证明及损害事证等),依《消费者保护法》规定向业者请求赔偿,如无法达成协议,可向台中市政府消费者服务中心提出申诉。
消保官提醒,如因故意或过失致贩售过期食品造成多数消费者损害者,除自己商誉受损及刑事责任外,消费者得依《消保法》第51条规定,请求损害额1至5倍的惩罚性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