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度丟鞭炮「炸派出所」 41歲暴走男遭法官判刑11月
彰化县陈姓男子曾犯公共危险罪等多项前科,疑因不满被警方送办,去年4月将鞭炮丢进溪湖镇妈厝派出所办公室内,8月间又到永靖分驻所将燃放的鞭炮丢在值勤台前,危害员警安全,彰化地方法院依妨害公务执行罪将他判刑11月,得易科罚金。
陈男(41岁)曾因公共危险案件,被分别判刑3月、4月、6月,应执行有期徒刑11月,2022年3月间执行完毕出监,但同年12月又因向人借20元遭拒,竟先以石头丢邱姓男子,再持小刀进逼邱男而被依恐吓危害安全罪,处拘役40日。
判决书指出,陈男不知悔改,竟再于2023年4月21日中午骑自行车到溪湖妈厝派出所前,以打火机点燃鞭炮1串,将鞭炮从派出所办公室窗户丢入;同年8月24日下午再去员林分局永靖分驻所前,开启分驻所自动门后,以打火机点燃鞭炮,再丢进值勤台前方地面,借以恐吓员警、危害员警安全。
法官认为,陈男已有公共危险案件等前科,前案甫执行完毕一年多,他又再犯,已是累犯,足认其欠缺法治观念,如不加重其刑,难认具有矫治效果,因此依妨害公务执行罪、刑法305条之恐吓危害安全罪等判刑11月。
陈男以打火机点燃鞭炮,将鞭炮从派出所办公室窗户丢入,危害员警安全。资料照/民众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