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 向警讨钱遭拒 男想烧派出所判8月
朱姓男子去年10月向员警借钱遭拒,在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南荣派出所泼汽油打算放火被制伏,基隆地方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图为案发当天派出所值班台前遭泼洒汽油情形。(基隆市警察局提供/张志康基隆传真)
59岁朱姓男子去年10月到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南荣派出所,向员警借钱遭拒,不久后竟拿着装有汽油的宝特瓶和打火机意图纵火,当场遭值班员警逮捕。基隆地方法院宣判,将朱男依《刑法》妨害公务执行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判决书中指出,去年10月17日晚间8时许,朱男走进南荣派出所,向员警借钱,实则是索讨财物资助,被员警拒绝后扬言「我会在这死给你看」,接着就离开派出所,9时许,朱男一手持装有汽油的宝特瓶、一手持打火机重回派出所。
朱男一边向值班警员声称他手中的是汽油,并将汽油泼洒于地面及值班台上,警员见状迅速把朱男压制并逮捕。
据了解,朱男工作不稳定且有喝酒习惯,过去曾多次向警员「借钱」得手,朱男在案发当天,先赴仁五路的第一警分局警备队索讨金钱遭拒绝,又走到南荣路上的南荣派出所索讨被拒。
基隆地院法官指出,检方认为朱男行为涉犯《刑法》放火烧毁建筑物未遂罪,朱男在案发当天虽然泼洒了汽油,但没有「点火」,且朱男的辩护律师认为,朱男行为是因为一时情绪控制不佳才导致,朱男既然没有点火,也就没有「放火未遂」,仅能认为是预备犯。
地院认为朱男犯有《刑法》妨害公务执行罪、预备放火烧毁建筑物罪及恐吓危害安全罪,依《刑法》第55条规定,从一重论以妨害公务执行罪处断,考量被告犯罪起因、动机及家庭经济状况与教育程度,处以有期徒刑8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