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售保育类产制品「赝品」 最高可罚75万元

网路上贩售声称「玳瑁包框珠宝盒」的赝品。(新北市动保处提供)

玳瑁赝品有人造醋酸纤维板材的色块特征与气味。(新北市动保处提供)

新北市动保处日前接获2起违法贩售保育类产制品案件,经与保安警察第七总队刑事警察大队联合稽查,发现所贩售产品为赝品,依《野生动物保育法》第48条规定,对虚伪标示为保育类野生动物或其产制品的行为,处以15万元至75万元罚锾。

日前动保处接获检举,指称李姓男子于网路上贩售保育类玳瑁产制品。经动保处与保七刑大现场稽查,查获疑似玳瑁制品2件。经国立自然科学博物馆鉴定后确认,产品并非真正的玳瑁制品,而是人造加工品。李姓男子坦承商品为赝品,并在商品介绍中虚伪标示其为「真的玳瑁龟壳」或「玳瑁包框珠宝盒」,构成虚伪标示行为。

另一案件为查姓男子于网路贩售疑似犀牛角产制品,经屏东科技大学野生动物保育服务中心鉴定后确认,该商品并非犀牛角,而是由牛角或其他动物蹄制成。查姓男子亦坦承其贩售赝品,并虚伪标示商品为「犀牛角制」。动保处基于事证确凿,依法分别对李、查各处15万元罚锾。

动保处表示,《野生动物保育法》规定,合法取得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制品,所有人或占有人应于取得后1个月内,持相关证明文件向当地主管机关登记备查,违者最高可处5万元罚锾。保育类野生动物及其产制品,未经主管机关许可,不得进行买卖、展示或在公共场合陈列;违反者最高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可并科150万元的罚金。

此外,贩售保育类产制品,须依《野生动物保育法》第35条规定,检具相关合法取得证明文件,向主管机关申请。虚伪标示商品为保育类野生动物或其产制品者,违反第48条规定,最高可处75万元罚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