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联会再告赢内政部 废止立案撤销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撤销内政部前年废止妇联会立案的处分。图为妇联会主委雷倩(前左三)与干部及声援群众走上街头表达坚持公益的决心。(本报资料照片)
内政部前年处分妇联会废止立案,经提告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认为,妇联会不是以参与选举为目的之「一般性政治团体」,内政部不能依《政党法》废止其立案,9日判决撤销处分。继内政部要求妇联会限期修改章程,转换为政党的处分,妇联会日前胜诉后,本案是内政部「二连败」。
妇联会表示,行政法院是人民权益受损时唯一的仲裁者,北高行的两个庭对于政党法过当戕害「非以参选为目的之政治团体」的看法一致,应引为司法典范;且两庭法官对于宪法保障的人民权益都能坚持捍卫,不为势劫,不受政治干预,令人深为感佩。内政部则表示遗憾,将提起上诉。
妇联会是政党法施行前经内政部核准立案,依人民团体法设立的政治团体,政党法2017年施行后,内政部认为妇联会没有在政党法施行后2年的期限内转换为「政党」,作成处分、发函限期修正章程并转换为政党。
内政部后来认为妇联会没有在期限内修正章程,因此认为妇联会违反政党法规定,2020年4月27日作成废止立案的处分,并令妇联会办理清算事宜。妇联会不服,因此提起行政诉讼。
北高行审理后,合议庭认为,政党法上「政党」的概念并不及于人团法上「一般性政治团体」,且政党法施行之后,并未排除人团法「一般性政治团体」相关规定的适用。现行法律秩序仍然允许人民成立及经营一般性政治团体;一般性政治团体及其成员,也受宪法结社自由及表现自由的保障,政党法所称「已立案之政治团体」,并不包含一般性政治团体,内政部废止妇联会立案,适用法令有误,昨日判决撤销处分。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