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时才4岁 33年来都没连系!不养老母法官准了

父母离婚时才4岁,33年来都没连系,孩子诉请不养法官准了。(示意图、与本案无关/AI生成)

女子小萱与丈夫阿国(均化名)在1991年1月时离婚,并约定4岁孩子由阿国扶养照顾,小萱自离婚后就不曾再前往探视孩子,也未给付扶养费,双方车过30年未有任何联系,孩子不满小萱无正当理由,未尽扶养义务且情节重大,向法院诉请免除扶养义务。

法院审理,法院调阅小萱税务财产资料显示,小萱已无法以自己财产维持生活,小萱的孩子是直系血亲卑亲属,为第一顺位法定扶养义务人,对小萱即有扶养义务。

阿国到庭证述时指称,他是孩子的亲生父亲,跟小萱在1991年就离婚,离婚时孩子当时才4 岁,从双方离婚之后,小萱就没有寄过钱给孩子当扶养费,也没有来看过孩子。」

法官审酌,小萱身为母亲,在孩子成年之前,依法负有扶养义务,但自孩子年幼时,即未尽扶养之义务,已违身为人母应尽之责任,显已构成无正当理由未尽扶养义务,且情节重大,如强令孩子负担长期感情疏离的小萱的扶养义务,明显有失公平。

法官日前依法宣判,小萱的孩子主张依民法第1118条之1第2项之规定,免除其对小萱之扶养义务,实属有据,应予准许。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