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结婚33年 视对方如水火仇寇!法官打脸双方还是准离
夫妻已经结婚33年,却视对方如水火仇寇,法官打脸双方还是准离。(示意图、与本案无关/AI生成)
男子阿国指控妻子小萱(均化名),对子女管教常暴力虐待,他为护卫子女也遭施暴,小萱还屡称住所是她家所有,要他搬出去,直到2007年他搬回老家,后来他的父亲过世,小萱还催促要分财产,甚至佯称等孩子成年就离婚,办理分别财产制后,小萱强势拿到全部却反悔,最终诉请斩断33年婚姻。
法院审理,阿国指称,当年与小萱曾协议离婚,并约定先办理分别财产制登记,等到子女成年之后再签字离婚,但他配合办理分别财产制登记后,小萱竟强势取得婚姻期间全部财产,但却反悔拒绝离婚。
双方已分居多年,他为子女人格发展健全,忍辱配合小萱要求,参与家庭出游、聚餐及子女学校活动,而且他为协助经营公司,仍配合小萱出国洽商,但彼此感情已相当淡薄,除为赚钱养育子女外,徒有夫妻之名而无夫妻情分。
阿国指出,小萱视他如水火仇寇,双方早无互信基础,小萱对他及他的哥哥不断兴讼争产,已达到一般人无法忍受的地步,虽然小萱之前兴讼胜诉,但始终未要求他回复夫妻生活,又再多次提诉讼,足证婚姻已难维持。
小萱辩称,阿国所说均非事实,双方没有离婚协议的共识;登记夫妻分别财产制是合意,因为当时是公司负债太多,阿国又是公司负责人,阿国怕自己被连累,才主动提出夫妻财产的登记。
另外,当年是阿国单方求去,双方并非分居,她也未曾将阿国看做是「赘婿」,没有动不动要他搬出去,阿国的主张均是之前离婚诉讼的判决理由,而且前案认定破坏婚姻的是阿国,她并没有责任,因此阿国请求离婚并无理由。
法官认,双方自2016年4月家暴保护事件及刑事案件发生后,加上2018年财产争讼,婚姻已出现重大破绽,双方均无挽回婚姻的意愿且均有责任。阿国虽单独离开在先,还多次家暴、酗酒等,又与异性不正常交往,加速婚姻破裂,应负较重之责。
法官审酌,参照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511、1612、2452号判决,夫妻难以维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皆须负责时,请求离婚不须衡量双方有责知程度。日前依法判决,阿国请求判决离婚,为有理由,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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