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風險駕駛換發1至6年短期駕照 10月31日上路

高风险驾驶换发1至6年短期驾照,将于10月31日上路。本报资料照

交通部14日修正发布新规定,原本2013年7月1日起新领或已领有之各类驾驶执照者,原则免再每六年定期换照,经综合评估为加强较高风险驾驶人之驾驶执照管理,将自2024年10月31日起按其违规程度分级,未来受吊销驾照重新考领、受吊扣驾照1年以上或吊扣驾照未达1年者将分别核发或换发2年、3年或6年驾驶执照,并均应再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讲习及结清罚锾,及再增加统一律定驾驶人于6年观察期之期间内无再受吊扣驾驶执照处分,方得依规定换发驾驶执照有效期间至75岁。

交通部说明,违反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行为而应受吊销、吊扣驾驶执照之汽车驾驶人,自2024年10月31日起,受吊销驾照之汽车驾驶人依规定重新考验合格后,会核发2年效期之驾驶执照,并有6年观察期,于观察期间无再受吊扣、吊销处分者才能依规定换发驾照有效期限至75岁。

而受吊扣驾照之驾驶人,其原领有驾驶执照之有效期间至受吊扣处分期间届满之日上,原照不再发还,应依规定换照;若驾驶人未依规定申请换发者,驾照逾期不得驾车,另于重行申请换发时起,该6年期间续行计算,即逾期换照期间不计入6年观察期。

另外对于既有依条例第67条之1规定重新申请考验核发1年效期驾驶执照者,本次修法亦并同增加较严格须至少连续6年每年须换照,期间内无再受吊扣驾驶执照处分,始得依规定换发驾驶执照有效期间至75岁之规定。

交通部表示,如汽车驾驶人于定期换照期间再受吊销或吊扣驾驶执照处分者,应再依相关换照规定办理,且6年期间另重新起算,但规定换发驾驶执照之有效期间逾原照者,仍依原效期换发。例如驾驶人受吊销驾驶执照处分重新考领取得2年有效期间驾驶执照,如其于持照期间再受吊扣驾驶执照处分,吊扣期满后仍应重新换发2年有效期间之驾驶执照,而非3年或6年有效期间之驾驶执照。而如汽车驾驶人于6年观察期间内,取得同级车类职业驾驶执照或高一级车类驾驶执照时,其有效日期应依原驾驶执照之期限办理。

此外,年满75岁之高龄驾驶人,依现行规定系每3年定期换照,如其受吊销驾驶执照处分重新申请考验核发2年有效期间驾驶执照,于6年观察期内仍应每2年经体格检查合格,并检附通过认知功能测验或无患有中度以上失智症证明文件办理换照。另若汽车驾驶人依本规则其他规定仅得领有未逾定期换照规定有效期间之驾驶执照者(例如癫痫患者依规定只能领有效期2年之驾照且受吊扣驾照处分),依其原适用之规定,无须适用定期换照规定。

交通部呼吁驾驶人应确实遵守交通安全规则,避免违规行为,以确保驾驶资格并维护自身及其他用路人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