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官霸凌 不是下台就沒事

劳动部劳发署职员在工作场所轻生,引发是否为分署长谢宜容霸凌所致的讨论;在劳动部的行政调查报告公布后,更引来社会挞伐,不仅行政院长、总统公开道歉,劳动部长下台,谢分署长也被记两大过免职,新北地检署并将此案签分他字案,朝渎职等罪调查。

但于霸凌部分,是否也有涉及犯罪之可能?或可脱免其法律责任?

现行法律层次,并无针对霸凌之定义,故只能以普遍意识为理解,即以言语、文字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对人故意为贬抑、排挤、欺负、骚扰或戏弄等行为,使他人处于具有敌意或不友善环境,产生精神、生理或财产之损害或影响正常之生活。惟如此界定,必处于高度不确定,故于具体个案发生时,仍得依事件发生背景、工作环境、当事人关系、言词、相互认知等为综合判断。

以此次北分署事件来说,即便能证实分署长有霸凌情事,但因公务员以自杀为明志,就可能使因果关系产生中断,除非能证明霸凌过程出现有如「工作效率这么差、为何不去死一死」等字眼,才会涉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教唆自杀罪,否则,就属刑法所不罚的过失未遂。

职场霸凌,往往会带来身心的创伤,这会有涉及刑法第二七七条第一项,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普通伤害罪问题;甚至依据刑法第一三四条,若是公务员利用权力、机会或方法而犯之,还可加重其刑。尤其此罪所保护者,不仅是身体权,还包括精神或心理层面的健康权,故常见的长官言语霸凌,若让下属产生极大的身心压力而自杀,即便对死亡结果无以归责,至少也该负起故意伤害之责任。

惟因健康损害比起生理损害较难证明,且因公家机关乃处于一种金字塔结构,上级主管往往是借由层级为下令,故如分署长,即可以未直接对基层指令或压迫,或者加班是公务员的自由意志等理由,来免于伤害罪之究责。而因职场霸凌常出现的言语威吓、贬抑或辱骂,致更会涉及的恐吓罪、公然侮辱罪或诽谤罪等,也往往在这样的官僚体系下,因此稀释了上层首长之责任,致陷入难为任何的刑事究责。

虽然就霸凌部分恐会陷入刑事究责困境,但不代表霸凌的主管可以完全不负法律责任。纵因较难达到刑事不法的究责,却仍有究责门槛较低的民事不法可追究。甚至在职场霸凌,若属于一种长期与结构性的情况,还会有国家赔偿之责任。这也代表,主管官员无论如何,都不能仅以卸职、免职或撤职等,致可轻易脱免法律责任。

又在公务员轻生的事后处理过程,恐亦该关注。例如事件发生后,有无立即通报检方?是否有涉及公务机关的「自我掩护」?都须由中立、客观的第三方调查,而非主管机关说了算。总之,本应成为职场安全表率的劳动部,竟发生如此的霸凌事件,实属极端讽刺,人民又何能寄望其成为全国劳工之后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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