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公會參訓費 免扣繳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本报系资料库
中区国税局表示,企业派员工参加同业公会举办的教育训练课程,可留意同业公会所提供的是发票还是收据。官员提醒,如果同业公会开立发票,企业在给付参训费时,免扣缴税也不用办理扣缴申报;但如果是收据,则要在次年1月底前,向该主管稽征机关申报免扣缴凭单。
国税局表示,日前甲公司询问,指派员工去参加同业公会举办的训练课程,并收到公会开立的可扣抵发票一式,是否需要办理扣缴申报?
官员说明,营利事业派员参加所属同业公会举办的教育训练课程,所支付的教育训练费用,在给付时免扣缴所得税款,但仍应依《所得税法》第89条第3项规定,列单申报主管稽征机关并填发免扣缴凭单。
不过若营利事业所属同业公会,在收取教育训练课程费用时,有开立统一发票,营利事业就不用将该教育训练费用列单,申报主管稽征机关及填发免扣缴凭单。
国税局表示,员工接受外部教育训练收到可扣抵统一发票(应税),可在营业税申报时提出扣抵,且帐务处理以「训练费」科目入帐,当成费用扣除;若是收到收据,就必须在隔年一月底前办理扣缴申报。
另外,官员表示除了企业以外,执行业务者若自行参加同业公会举办的教育训练,只要是与业务相关且必要的支出,也可列报给付年度进修训练费,在减除后正确计算当年度执行业务所得。
中区国税局举例,A建筑师事务所负责人,参加建筑师公会举办建筑法规相关训练课程两次,一次给付新台币3万元,公会开立收据两张。
A建筑师事务所应在次年度1月底前,向该管稽征机关申报免扣缴凭单,所得人为建筑师公会、所得类别属其他所得、给付总额6万元,且无论年度中参加几次,如给付同一所得人,执行业务者只要将给付金额合并申报一笔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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